立院大砍考试委员人数、任期 伍锦霖:遗憾但尊重

考试院。(图/资料照)

记者林铭翰台北报导

立法院会10日三读通过《考试院组织法》,将考试院考试委员人数现行法规之19人减为7至9人,任期由6年改至4年。对此,考试院长伍锦霖表示遗憾,但尊重立法院行使宪定的立法职权

三读条文规定,考试委员名额定为7至9人;考试院院长、副院长及考试委员之任期为四年,总统应于任满三个月前提名之。前项人员出缺时,继任人员之任期至原任期届满之日为止。考试委员具有同一党籍者,不得超过委员总额二分之一。

伍锦霖表示,此案在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员会审查期间,多数立委关注重点是宪法层次的考试院决策模式、考试委员决策权限,以及法律层次考试委员人数及任期等议题。基于五权分立、相互尊重的立场,考试院呼吁立法院不要恣意动摇宪法层次的条文,并能就法律层次的条文,提出合理、适切、可行的修法,但此次修法结果显然未符期待,实属遗憾。

▲考试院长伍锦霖。(图/记者季相儒摄)

考试院秘书长李继玄则说,伍锦霖曾召开记者会,针对部分立法委员提出将考试院组织法第7条及第8条,有关考试委员的宪定职权由决策权变更为研究及建议权修正,表达这些内容的调整有「藉修法之名,行修宪之实」的违宪疑虑,绝对无法同意,如立法院强行通过,将负起完全的政治责任

李继玄说,此次立法院通过的考试院组织法修正案,未触及宪政层次的第7条及第8条的条文,这部分算是从善如流,符合宪法规定及我国五权分立的宪政体制精神。

李继玄解释,宪法及其增修条文并未明定考试委员人数及任期,而是以法律位阶的考试院组织法加以规范,立法院有权修正,此与司法院大法官监察院监察委员的人数及任期,均明定于宪法及其增修条文之中,必须修宪才能修正,明显不同。

李继玄也转述伍锦霖之谈话指出,考试院尊重立法院本于宪定职权行使立法权,但立法院也应正视考试院为宪定独立机关的宪政事实,基于五权分立相互尊重的立场,参酌同属独立机关的司法院大法官或监察院监察委员的人数及任期,做出合理、适切、可行的修法结果。然而,立法院的这项修法结果,不符上述期待,实属遗憾。

李继玄说,考试委员人数及任期的调整,关系考试院行使公平公正的考选制度,及建立整体考铨政策中立性周延性的发挥。本次修法删减考试委员人数及缩减其任期,对考试院未来业务的推动将有相当的影响考试院将尽速研议评估相关问题,以使未来的冲击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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