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 Bay好油》荔枝输出 为什么不用标案要用MOU?

Lin Bay好油》荔枝输出 为什么不用标案要用MOU?(爱传媒提供)

【爱传媒LinBay好油专栏农试所来我这边回应了,我就针对农试所的回应进行回答,当然有很多人可能看不懂这个内容,所以我就顺便解说。

农试所的新闻稿先打脸了一下农委会,也为这个案子做了一个清楚的厘清,农委会的新闻稿里说,由ADF跟昆士兰荔枝生产者协会及农试所共同合作申请品种权,如果照农委会说的,那品种权的拥有者会有三个,但农试所清楚的说是由他们像澳洲提出申请,农试所是品种唯一所有权人,就以这个说法为主。

先为大家厘清一个观念,有市场才有品种权的价值!有市场才有品种权的价值!有市场才有品种权的价值!

个例来说,各位在超市看到的管状小苹果Rockit,当年品种权卖了多少钱?1元美金,这个品种在当初根本没价值所以被包套买走,后来所有权公司如何去种植、行销这个品种达到热卖,这里就不多讨论。

会卖才有收权金、权利金部分,如果不会卖,那当然什么都没有,所以这个部分一向都是厂商自己考量范围,你觉得这个品种有市场性有未来,你就花钱去购买,未来只有你能贩售

农委会也有非常多品种授权的案例,这些取得授权的厂商都赚钱吗?当然不是,所以取得品种往往都是厂商评估有无市场,有市场厂商就会来找农委会,农委会就会评估要授权多少钱,并公开招标授权品种。

而农委会过去在海外授权的部分,有一种模式是已经确定海外有厂商要了,对方也愿意来付钱,但农委会还是想握有品种得海外所有权,农委会会到海外进行品种输入、委托苗圃种植、性状检定取得品种权,再授权给这个厂商去经营

这种就是过去的模式之一,农委会有多种授权模式,这里就不一一叙述。

以这个澳洲荔枝品种输出的模式来讲,目前已经有厂商要买吗?没有,这个案子的思维是我先把品种输出过去,先把品种登记好,取得品种权之后,就会有厂商愿意授权。

用想的当然很乐观,但实际呢?这也是农委会一直避谈的部分,所以他只能说再规划正式合作与授权对象,讲白了就是他根本没有品种的买方,就先把这个品种输出到国外了,这在过去来讲是完全与过去的谨慎不同,不是有了买家看好市场,我们先收一笔钱再去申请品种让你经营,而是根本没有买家,只能画大饼跟你说未来可以共同合作,开发第三地市场带动产业外销空话

有潜在市场,但没有人愿意花钱,没人愿意签商业合约,但我先花钱先输出品种,等到品种申请好了,就会有客户出现来跟我买品种,客户就会很认真经营,市场就出现了,这种话你信吗?

如果要这样天真也行啦,但这样就不应该用MOU的形式,因为这些事情农委会自己都可以做到。

农委会能不能发标案委托厂商输入枝条到澳洲?可以。

农委会能不能发标案委托厂商在澳州寻找合适苗场种植?可以

农委惠能不能发标案委托厂商在澳洲替农委会申请品种权?可以。

所有的步骤都可以用标案用合约的方式保障我方品种输出的权益,那为什么不用标案要用MOU?因为用标案就不是国际合作了吗?用标案处理就没有办法来签约曝光了吗?

其实所有的步骤都可以用实质委托的方式来进行,就像过去一样,但实质委托变成了合作关系,这个合作又不如合约稳固,更造成了品种输出的曝险。

站在保护台湾技术角度,这种MOU的模式会比过去的模式更保护台湾技术吗?

如果这些品种投资者看好未来的市场,农委会怎么确定你把品种引出之后,取得澳洲的品种权之后就会有人要授权呢?

当你取得品种,却没有人要授权的时候,那你又怎么保护你的品种不流出呢?如果合作的苗圃把品种私卖出去,你也是靠MOU来保障吗?

如果农委会非要走这种先输出登记品种再来授权的模式,那该保护的地方当然不能省事,所有的步骤都应该像过去一样以合约的形式来进行,更谨慎的保护这个品种的输出,减少曝险的部分,澳方当然可以找愿意合作的苗圃来合作,但当这个部分就应该是合约了,而不是MOU。

MOU是合作框架,对方政府部门能协助的部分用MOU,但归于民间部分当然要以合约的形式进行,就像枝条的输出也是农委会委托厂商以合约的方式进行而不是MOU。

这个荔枝输出案,至于是一个翻转思维的新品种输出模式,还是先输出再说,一定会有人要,一定会有好价码的模式,就留给你自己判断吧。

作者为知名评论

照片来源:作者脸书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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