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 Bay好油》用标章来应付 无法律效力也无为!

Lin Bay好油》用标章应付法律效力也无为!(作者脸书截图)

【爱传媒LinBay好油专栏】经过前辈的指导,才理解卫福部高明农委会的愚笨,农委会主委陈吉仲说贴了台湾猪标章,只要不是国产,被农委会查到将依标示不实开罚4万到400万元罚锾。

但是台湾猪标章的核发单位农委会所属的财团法人中央畜产会的执行长王忠恕又说:

台湾猪标章仅是一个计划目前没有法源的依据,业者违规顶多叫业者拿掉,有没有违反食品标示等法规,是由卫福部判定。

到底谁讲的对呢?

当然是王忠恕讲的对,我们陈大主委就是因为法律观念薄弱,所以常常会讲出一些超越法律的事情,农委会要管其实也不是不行,但是该做的立法跟程序作业都没做,没有法源,最后只是陷入无法可管的窘境,王忠恕毕竟是农委会所属的人,他也只能轻轻打脸陈吉仲。

因为这其实有点复杂,我之前也没注意到,这边特地讲清楚顺便强调:农委会的是标章,卫福部的是标示,那标章跟标示有什么差别呢?

依照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3条第1项第8款:

本法所称标示,指于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洁剂、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上,记载品名或为说明之文字、图画记号或附加之说明书

而这次9项法规中修正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22条第一项第十款,新增猪肉需标示原产地

所以未来依法要标示猪肉的产地,没有标示卫福部可以依法开罚。

但农委会的是标章而不是标示更何况是一个没有效力只是计划等级的标章,食品有标示是必须的行为,但有没有标章则不是必须,标章是一个外加去说明食品有功能性、特别性的模式,所以标章自然很严谨。

而台湾猪标章是属于一种证明产品的标章,属于证明标章,证明标章、团体商标及团体标章审查基准

证明标章的定义在相关的法律写的很清楚:

证明标章指证明标章权人用以证明他人商品服务之特定品质精密度原料、制造方法、产地或其他事项标识,由具有证明能力之法人、团体或政府机关取得注册,于他人之商品或服务符合使用规范书所定条件时,同意该他人将标章使用于商品或服务,并借以与未经证明之商品或服务相区别(商 80Ⅰ、81Ⅰ )。

证明标章权人有管理及监督的义务以确保使用人依使用规范书规定使用该证明标章,且使用证明标章之商品或服务符合该标章所表彰之特定品质、精密度、原料、制造方法及产地等事项,保障消费者借由该证明标章辨识商品或服务特性之权益。

台湾猪标章的所有权人是中央畜产会,是一个民间财团法人,所以违反台湾猪标章顶多就是中央畜产会要求下架,当然没办法用违反标示的法规开罚,所以人家只要有贴卫福部的标示,有清楚说明猪来源,就算贴台湾猪标章,但标示上卖西班牙猪,顶多就是把标章收回来而已。

那当然大家一定会有疑问,那为什么产销履历这个标章有冒用或不实,农委会可以开罚,为什么台湾猪不行?

前面也说了这是农委会的怠惰,该做的立法程序没做,管理思维厘清,只是随便弄一个标章来应付,真的出包了也无能为力。

产销履历的农产品可是有产销履历农产品验证管理办法及农产品生产及验证管理法这两个法律来赋予伪造可开罚的法律。

更何况产销履历这个标章所有人是农委会,所以农委会设定了法令,通过后当然可以依法管理依法开罚。

要罚台湾猪标章不实不是不行,只是要依法行政,依架构去办理,我们可以参考过去产销履历的架构图红圈处是农委会是标章所有人,蓝圈处是特定评鉴机构也就是认证团体(Accreditation Body,AB),橘圈处是验证机构(Certification Body,CB)也就是中央畜产会。

依照这个架构去设置,才有台湾猪标章的正当性合理性进而设置法规才有适合法,才能依法开罚。

卫福部该做的都做了,法也都修了,明年开始当然能依法管理,反观农委会,这些管理又不是新创,就有以前的模式可以参考了,结果也不做,该设立的法规也都没有设立,只是应付应付拿一个计划型的东西出来交差,最后无法可管。

很多人都不知道其实农委会的农产品生产及验证管理法是属于农委会畜牧处,而前畜牧处副处长王忠恕,对于这些是非常清楚的,所以面对长官的不进入状况跟瞎搞,他也只能轻轻打脸一下,说无法可管只能叫业者拿掉,而这种情况都是农委会自己造成的。

所以为什么我说卫福部高明,农委会愚笨了。

反正没差啦,老板爱就好,外面有一些谣传说人家要升官去当行政院副院长了,基本该做的都没做也没关系,反正谁质疑都是不实指控,伤害农民影响农民的福祉

作者为知名评论人

照片来源:作者脸书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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