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达/疫苗抢打之乱如何解?列国家财产造册施打!

当前疫苗严重不足,人民只能排队依优先类别顺序施打。最近却从中央到地方,都爆发类别疑似不符、插队、偷打问题,宛如灾难电影《2012》末日大洪水来临前,世人争先恐后要拿到喜马拉雅山颠之上大国方舟船票。此刻疫苗既患寡,更患不均。

▲接种疫苗。(图/路透)

优先施打名单漏洞多

目前看来,中央所订优先类别看似明确,实则充满灰色地带,加上造册程序阙漏,等于仓门洞开。前面优先类别若持续「放宽定义」,不断「自我膨胀」,不同行业阶层相互嫉妒仇视,老年优先施打年龄持续「调高」,如此不公,恐将造成民间严重撕裂,未来要如何重新团结?

目前疫苗优先施打类别中,老人年龄明确较无问题。但其他职业别之下,细部从业人员应如何推荐列入?实际编制人员?约聘派遣?门口警卫?全年育婴假?不胜枚举。同业之间,彼此标准不一,更添仇隙

现实世界各领域专业,人人都说自己重要,只要沾上边都算,主管不将其列入,以后如何领导?其他家都能列入,为何我家不行?竞相浮报,推给中央审查筛选,若中央不察,全拿到算赚到,打个折也是刚好,若删除重要人士,便痛批中央不知基层,乡民群起互喷,愈发混乱。

▲好心肝诊所被爆出志工偷打疫苗事件,引起公愤。(图/记者屠惠刚摄)

不仅概括分类 更要详列标准

目前,中央标准虽有大致类别范围,然细部标准均未详列,亟待明订清楚。尤其,为何排入优先类别之原理原则,其执行勤务与承受高风险间之关联性,均宜清楚公告,俾使民众信服。若中央已无人力能力,可邀各级政府机关单位或职业公会参与厘订,若能借此分层合作,当能使中央地方权责明确,且细部标准将更符合第一线实务需求,并降低各方争议。

中央标准清楚以后,新冠肺炎疫苗亦应宣示定性国家公有之公益财物,各级政府及职业单位即依前开中央标准,明确造册呈报,依名册数量申领,并仅能依名册施打,剩余未打完的疫苗仅系代国家保管之物,犹如选举没来投票剩下的空白选票,一律缴回,不得挪用。

届时,若有人仍胡乱浮报或挪用,自可对单位主管及行为人加以问责。倘若事先没有画好红线,终究问责无门。

▲接种疫苗。(图/CFP)

厘清责任归属 动用法律制裁

又从刑法第214条「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出发,建议中央统筹律定,各级政府及职业单位依据中央标准造册,名册上应载明:姓名、职衔,以及「符合优先施打标准之具体事由」,最后由单位负责人签具切结书,保证内容登载属实,如有不实愿受法律制裁。

名册上缴中央后,中央基于防疫之急迫性,可考虑采取成立本罪依实务见解须以「形式审查」为前提要件,故中央毋庸实质审查,采取「形式审查」即可核发之策略。

此方式除可避免中央实质审查之困难及延误,更可强化各级政府人员自负其责。倘日后有名册浮报不实,例如艺人竟登载为医护人员,负责人自应负本条「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公务员另应负同法第213条「公务员登载不实罪」,民营单位则应负同法第215条负「业务登载不实罪」。如此一来,先从名册上定性清楚,日后方有实现追诉犯罪之可能。

名册定性清楚以后,各级政府、医疗机构或疫苗施打站,都只能依照名册施打,如同选务人员发选票一样。再者,疫苗既然已经明确定性为国家公有之公益财物,只要名册未经中央同意变更,而遭任意挪用施打,就是把国家的东西当成自己所有之物加以挪用侵占。

假如是公务员,就构成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侵占公有财物罪」,可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若非公务员则应构成刑法第336条第2项之「公益侵占罪」,可处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假如都能定性清楚,施打只看名册,谁敢拿给哥哥、妹妹、「志工」施打呢?

▲若将疫苗列为国家财产,随意挪用施打将面临法律制裁。(示意图/CFP)

疫苗短缺 舍弃本位主义

当前疫苗稀缺,各行业类别应摒弃本位主义,将疫苗让给真正高风险族群,切莫虚报兵额(想办法多塞人),冒吃空饷(多余疫苗不缴回私相授受)但徒善不足以为政,中央本应明订各类别之细部标准,若因领域过多过于繁琐,可邀请各机关、单位或职业公会讨论建议,并将具体标准提供法务部所属政风单位备查,以待日后查考。

各级政府机关及职业单位,内部亦应自行建立第一波、第二波及第三波之顺位名册,仔细检核造册,第一波未能排入,下一波仍可排入,必要时调整报请中央核准,以此安抚单位人心,方为超前部署。纵然政府有信心七月疫苗足够,然六月混乱已足以撕毁社会团结,切莫再以「未来疫苗供应充足,到时候就不用抢」而不作为。

道路交通条例规定明确,路上有划线,开车靠右开,大家井然有序,彬彬有礼,拾金不昧,台湾最美好的风景是人。若地上画线不清,甚至根本没线,没红绿灯,大家又都赶时间,只会逼出人性贪婪自私一面,纷纷抢道,发生车祸再互相指责,找交通队申告,如何裁决谁的过失?事证不明不起诉检察官被骂翻,起诉判无罪恐龙法官被骂翻。

中央早该在行政前端超前部署,诚所谓「上医治未病,下医治已病」,绝非事发后再查报案件移送司法,悔之晚矣。

▲疫苗接种。(图/台大医院提供)

高明之政治,在于防患于未然,最初行政规范标准要明确,民众才能信服遵守,否则无异「不教而杀谓之虐」。疫苗能否公平施打,非靠呼吁各界自律,或交由乡民围剿公审,甚至威胁移送检调,凡此均非法治国作法。

诚挚期盼,政府应尽速确立行政造册之中央标准,及疫苗为公有财物之前端定性,方能在疫苗尚未到齐以前,重拾社会团结以共渡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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