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木钦案》林钰雄/公务员执行职务知悉同事可能涉贪 不用告发犯罪吗?
甲、乙法官承审丙民事案件(标的3亿元新台币)期间,多次接受当事人丙宴饮款待并收受丙餽赠衬衫衣物及补品礼盒(次数分别为:甲22-5-10、乙18-8-4),甲、乙判丙胜诉。10多年后因他案调查东窗事发,试问以下关于贪污治罪条例收贿罪之选项,何者错误?
(A) 甲、乙收受丙衣物与礼盒,名义虽是「餽赠」,仍属系争贪污收贿罪所称之「贿赂」。
(B) 甲、乙接受丙之宴饮款待,依实务见解,属系争贪污收贿罪所称之「不正利益」客体。
(C) 甲、乙收受期间虽已逾10多年,但未罹于追诉权时效,依法仍可追诉。
(D) 负责行政调查(惩戒)之公务员丁,虽因执行职务知悉甲、乙可能涉嫌贪污收贿之刑事不法,但无庸告发。
※难易程度:简易
※ 参考答案:(D)
▲ 本题结合刑法、刑事诉讼法与法律伦理,测验考生基本观念。(图/翻摄林钰雄脸书)
※ 理由说明:
1. 基础规定
第 4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亿元以下罚金:...五、对于违背职务之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第 5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六千万元以下罚金:...三、对于职务上之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第 7 条有调查、追诉或审判职务之人员,犯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款或第五条第一项第三款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2.
系争条例所定收贿罪,比照《刑法》条文(《刑法》§121 I)用语,将对价客体区分为「贿赂」及「其他不正利益」两者。我国实务向来本于上开立法形式而予区别适用,认为「受贿罪之客体,一为贿赂,二为不正利益。所谓贿赂,指金钱或可以金钱计算之财物之谓;所谓不正利益,指贿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满足人欲望一切有形无形之利益,而不以经济上之利益为限,诸如设定债权、免除债务、款待盛筵、介绍职位等均属之。」
另,贿赂或不正利益,并不以形式名义区分,纵名义为餽赠,亦无碍贿赂客体之认定。
最高法院稳定实务见解,例示如98年度台上字第656号判决;99年度台上字第643号判决。
3. (A)(B)收贿罪之客体
收受礼物是「贿赂」,款待盛筵是「不正利益」,皆构成系争收贿罪之客体。故选项(A)(B)皆正确。
4 . (C)追诉权时效
《刑法》第 80 条追诉权,因下列期间内未起诉而消灭:一、犯最重本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参照上述1最重本刑,本案所涉罪名追诉权时效为30年,故尚未罹于时效。(C)正确。
5. (D)公务员有告发义务!
《刑事诉讼法》
第 241 条公务员因执行职务知有犯罪嫌疑者,应为告发。
《贪污治罪条例》
第 14 条办理监察、会计、审计、犯罪调查、督察、政风人员,因执行职务,明知贪污有据之人员,不为举发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调查行政惩戒公务员丁既然因执行职务而知悉甲、乙犯贪污收贿罪之嫌疑,依法有告发义务。另,所称知悉不以确信其犯罪为必要,仅需认知其可能涉嫌或无法排除犯罪为已足。公务员若依法不为告发者,除违反告发义务外,自身视情形可能构成其他贪渎或包庇罪名,并予叙明。
故(D)选项所示错误,本题应勾选(D)。
▲ 承审法官接受当事人宴饮招待及餽赠,非仅止于惩戒处分而已。因刑法评价上,视情形可能构成《贪污治罪条例》之职务收贿重罪,切勿以身试法!另因(司法)行政调查而知悉其犯罪嫌疑者,亦应依法义务告发。(图/翻摄林钰雄脸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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