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显智/疫苗施打顺序好混乱!如何化解「一个造册、各自表述」窘境?

邱显智/立委

疫苗之乱如何解?制度面这样做就对了!

1)中央应明确规定疫苗施打顺序政策,有疑义时也由中央统一解释,避免地方任意扩张解释。

2)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和地方政府造册请领及事后申报程序,避免人为操作空间和便于事后究责。

——————————————————————

疫苗施打顺序,陷入一个造册、各自表述的窘境。如果是非法律公卫专业的政治人物,喊一喊也就罢了。但如果从地方卫生主管机关检察官声称搞不清楚状况问题可就大了。

▲。(图/翻摄自Facebook/邱显智)

事实上,中央主管机关订定的施打顺序规则,是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28条授权的法规命令。

无视施打顺序规则,「可能」的法律责任非常重。

在刑事上,人民可能触犯刑法第214条的「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刑法第336条第2项的「公益侵占罪」。公务员的话,可能触犯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侵占公有财物罪」或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2款「违背职务图利罪」。

在行政上,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29条和第65条第3款规定,「医疗机构未配合中央主管机关订定之预防接种政策,可处30-200万元罚锾」。

为什么那么多人或医疗机构有恃无恐?

因为疫苗的规则定义不清,范围不明。再加上横跨中央及地方的权责,更让认定莫衷一是。

地方主管机关在这样的状况下扩张解释,更进一步让事态恶化,同时让相关责任的追究更为艰难。

新冠疫苗公费接种对象6月20日版。(图/指挥中心提供)

事实上,目前几乎每一个违反规定的人或单位,都无辜地说:这个那个应该符合中央的某款某款类型,而且地方政府也同意啊!

虽然法律上这只是违法性错误的问题,但等到违法者多到一定数量,单纯的法律问题,就质变成政治问题,要法办也办不下去了。

面对这些问题,还是要回到相关法律规定逐一爬梳,才可能厘清到底是制度的问题,还是人的问题,或者两者皆是,并且逐一应对处理。

首先,规范疫苗接种的法律是「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第5条很明确地规定「订定传染病防治政策及计划,包括预防接种」的权责,也要「监督、指挥、辅导考核地方主管机关执行传染病防治工作有关事项。」

地方主管机关的权责则在于「依据中央主管机关订定之传染病防治政策、计划及辖区特殊防疫需要,拟定执行计划付诸实施,并报中央主管机关备查」和「执行辖区各项传染病防治工作,包括预防接种」。

也就是说,整体的计划是由中央主管机关制定,地方主管机关则依据中央订定的政策执行。

地方所拟定的执行计划,应该报给中央主管机关备查以事后监督。中央也要对地方进行监督、指挥、辅导及考核。

既然中央的大类计划有所不明,让人有「误解」甚至「操作」的空间,那么,就要由中央及时滚动检讨修正法令,让分类更明确。

如果有不明确的细项,也应该由中央进行解释,而不是任由地方恣意扩张。

台北市设置在万华区西门国小的新冠疫苗接种站,责任区内长者不少都到此接受注射。(图/记者汤兴汉摄)

其次,医疗机构和地方政府造册请领及事后申报的程序,应该要凡走过就留下痕迹,以明确事实经过和责任——特别是事先的造册和事后实际施打的清册

而在中央欠缺能量实质审查的状况下,不能苛求中央实质审查或背上背书的责任,而要明订「形式审查」之旨,让违反中央法令的情况,能明确符合诸如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等法律的构成要件以利事后究责。

亡羊补牢,也还不晚。

更何况,目前的疫苗只是第一代疫苗。随着病毒的变化和第二代疫苗的问世,疫苗之乱恐怕会再次上演。

甚至在疫情结束之后,台湾未来仍可能再次面临新传染病的挑战。如何从错误中学习,不要再犯相同的错,是已经付出太多代价的我们,现在就应该做的事。

热门点阅》

► 王高成/拜登疫后首度出访 大找盟友更会普丁 旨在削弱中俄抗美

李俊宏/打疫苗后亡故给付600万?小心接种受害救济基金不够!

吴昆玉/日美赠疫苗 朝野大战乞丐说」!吵完后 应对方法在何处?

陈志杰/不用疫苗 戴好N95也能终止病毒传播

● 本文获作者授权,原文转载自「邱显智」,以上言论不代表本网立场。欢迎投书云论》让优质好文被更多人看见,请寄editor88@ettoday.net或点此投稿,本网保有文字删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