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肩鬼切未打方向灯遇检举达人 他怨「私人取代执法者」被打脸
▲屏东地院法官驳回徐姓男子未打方向灯被罚的行政诉讼 。(图/记者陈昆福摄,资料照片)
记者陈昆福/屏东报导
徐姓男子驾驶中油公司租赁公务车,在路边进行路线检测后,启动引擎由路肩小角度切入车道,被后方车辆驾驶检举未打方向灯,警方依影片开罚,他以「民众滥行检举,又未经受有训练的公部门查验,系由私人取代执法者为决断,于法不合」提出行政诉讼,遭法官驳回。
据悉,徐姓男子驾驶中油公司租赁小货车,于2019年9月25日下午5时51分许,于高雄市大寮区华中南路与潮德路路口,因有「一般道路变换车道前未使用方向灯」违规事实,遭民众检举,被高雄市警方以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48条第1项第1款规定属实,裁处罚锾新台币900元,并记违规点数1点。
徐表示,他驾驶小货车为中油公司的公务车,案发时原系停于路边空地做管线检测,检测完毕,他由路边空地起步调整方向时确有打方向灯,并趁还没转红灯前由路肩小角度切入车道。
惟因后车轮压到路肩柏油高低差,致使方向灯跳回原位,故检举影片中未有方向灯闪烁,惟他已在等待车阵通过并注意后方来车,伊未有危害到后车的权益或安全,亦无强行逼车的行为。
何况即使路口有员警值勤,应不至于如此严格的举发,民众滥行检举,又未经受有训练之公部门查验,系由私人取代执法者为决断,于法不合,主张不罚,原处分撤销。
监理单位则表示,徐驾驶车辆,确实有于一般道路行驶变换车道前未打方向灯的违规行为,被民众以行车纪录器录影向警方检举。民众检举于法有据,经警察单位查证属实,即应举发,并非有民众检举就会被举发,徐对此显有误解,主张驳回徐的诉讼。
法官审理,发现徐确有变换车道未打方向灯行为,驳回他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