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推进核武实战化威胁国际安全

在发射井内的美军“民兵3”洲际弹道导弹

瑞典斯德哥尔摩国际和平研究所近日发布的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年初,全球核弹头数量总体减少,但部署于作战部队的核弹头数量有所增加。核弹头数量的变化事关全球核安全,国际社会对此高度关注。

下降趋势停滞

6月14日,瑞典斯德哥尔摩国际和平研究所发布报告称,2021年年初,全球核弹头数量约为13080枚,较上一年的13400枚有所减少,其中,俄罗斯美国分别拥有6255枚和5550枚核弹头,两国和约占全球总数的90%。尽管全球核弹头总数减少,但部署于作战部队的核弹头从上一年的3720枚增加至3825枚,其中约2000枚处于全面作战准备状态。

斯德哥尔摩国际和平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克里斯滕森在报告中写道,这是一个令人担忧的迹象,表明全球核武数量下降趋势已经停滞。克里斯滕森提到,“尽管特朗普政府时期的核战略已成为过去式,但拜登政府明确发出信号,继续推进压倒性的核现代化计划”。

据美媒报道,美军近期提交7150亿美元的国防预算案,其主要目的是落实此前提出的“太平洋威慑计划”。根据该提案,美军将着重发展武器太空武器,提高美军的未来作战能力

近年来,美国在核武器上动作频频,特朗普执政期间提出“战术核武器”概念,给美军动用小型核武器进行“核松绑”。其后美军又提出庞大的核武发展计划。加拿大“全球研究”网站表示,美军的核打击策略依旧存在。根据美国防部的说法,核弹头的主要用途有3类:一是消耗58%至74%的核弹头数量,摧毁对手核武器投放能力和军事指挥中心;二是消耗11%的核弹头,摧毁对手约70%的城市和工业基地;三是摧毁对手除城市外的其他军事力量资源。

前不久,美媒公布美国防部前分析师丹尼尔·埃尔斯伯格撰写的文章指出,如果遭到导弹攻击,美军将动用核武器进行反击,并对敌进行深入打击。报道称,美国为保证在冲突发生时,快速让敌失去还手能力,甚至将平民列入核打击目标。

美俄展开博弈

近年来,全球核武器正在向实战化迈进。部署于作战部队的3825枚核弹头中,美国有1800枚,俄罗斯有1625枚,相比上一年度,两国各增加约50枚。造成此局面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

一方面,美国对战术核武器追求不断。2018年特朗普政府发布的《核态势评估报告》首次公开两款低当量核弹头,美国为发展战术核武器投入上千亿美元。据美媒报道,美军改进型W76-2低当量核弹头已正式部署,装载于“三叉戟”潜射弹道导弹。2019年年底,装载W76-2低当量核弹头的美军“田纳西”号战略导弹核潜艇前往大西洋执行巡逻任务。2020年8月,美军在内华达州托诺帕试验场进行F-35A战斗机投放B61-12核炸弹试验,此次试验是美军核武器向小型化、实战化转型的重要一步。特朗普执政期间,“核武实战论”在美国内愈演愈烈,其大力发展低当量新型战术核武器,目的是将美国核力量更新换代,更贴近实战,将战略核武器变成战术核武器。这种行为降低了核武器的使用门槛,大幅增加核战争发生的可能。

另一方面,俄罗斯在未来武器方面不断取得突破。为应对美国的安全威胁,与美国进行核对抗,俄罗斯积极发展核动力无人潜航器、核动力巡航导弹等一系列新概念战略武器。2012年至2020年,俄罗斯战略核力量现代化列装率从37%增至86%。在美国频频挑战俄罗斯安全利益的背景下,俄军优先发展对美国形成不对称优势的核力量,旨在增加与美国战略博弈的筹码。2020年11月,俄总统普京俄国防部、联邦机构和军工综合体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上强调,“尽管军事威胁不断变化,但三位一体核力量仍是俄罗斯最重要的安全保证”。俄罗斯的举动也推动全球核武器部署态势向实战化发展。

承担应有责任

当前,全球不确定性风险不断增加,部分地区冲突依然存在。在此背景下,美国持续推进核武器实战化,威胁国际安全。核问题在国际上一直是热点话题,对此,国际社会已达成普遍共识,致力于共同维护核安全,美国也应为全球战略稳定作出改变。

首先,转变安全规则。目前美国所秉持的安全规则,大部分是冷战遗留物,其不断渲染大国威胁,推进军事冒进行动,增加核战争爆发风险。在国际社会倡导共同安全,坚持多边主义的背景下,美国也应摒弃冷战思维,用合作共赢代替零和博弈。

其次,核武器去合法化。根据美国防部计划,美军在未来几年将花费超过1万亿美元维护和重建核武库。核武器不应是威胁他国的手段,“战略力量”并非核打击力量,“延伸威慑”并非延伸核威慑。国际舆论普遍认为,美国应把更多精力投入核裁军,将其从战略核心位置逐渐边缘化,而不是一味发展核力量。

再次,维护军控体系。目前美俄《反导条约》《中导条约》《开放天空条约》相继失效,《新削减战略武器条约》虽已确认延长,但后续谈判尚未出现任何进展,军控体系不断受到单边主义“退群”冲击,对核武器制造与部署的约束能力大幅降低。为此,各国均呼吁美国重返国际军控体系,为维护全球战略稳定,改善国际战略安全环境履行应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