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众要求警政改革 警政署:持续进行中

记者孙曜樟/台北报导

针对民众警政署要求「将警察缺额补足」、「实质工时降至每周60小时以下」、「检讨勤务班表」、「取消大轮番」及「提案修正工会法第4条纳入警察团结权」等诉求,警政署表示,警政改革持续进行中。

▲针对民众要求现行警政措施进行改革,警政署表示,改革持续进行中。(图/资料照)

警政署表示,为加速派补警力,署已积极采取双管齐下之策进作为,首先在提高容训量方面,104年警专招考行政警察科1700人,加上保一、保四保五总队训练一般四等警察特考班2170人,总共招考3870人。另经研议再增加容训量,105年起每年最大容训量可达4,210人。其次,续办理5年基层警力招训规划,自105年起,每年以最大容训量4210人为基准,规划105至109年基层警力招训,预估可招训2万1050人,至109年可将基层警力缺额降至3000人左右。

对于有关「实质工时降至每周60小时以下」诉求,警政署于102年5月6日函发修正员警每日服勤以8至10小时为原则;如编排10小时勤务仍无法满足治安需求,则由分局长(或专属勤务之队长、队长)召开座谈会广纳基层同仁意见,并依据辖区治安状况、警力缺额等因素,研拟需增排之勤务时数,必要时得延长2小时为上限,并陈报上级机关列管。因此,每周扣除轮休2日后,实际工时最高上限已降至60小时以下。

另有关「检讨勤务班表」之诉求,为使勤务编排更为人性化,各警察机关应确实依据警察勤务条例第17条第1项:「勤务规划监督机构对勤务执行机构服勤人员编组、服勤方式之互换及服勤时间之分配,应妥予规划,订定勤务基准表,互换轮流实施,并注意勤务方式应视需要互换,使每人普遍轮流服勤,分派勤务,力求劳逸平均,动静工作务使均匀,借以调节精神体力…」等规定编排勤务,以保障员警身心健康,避免发生劳逸不均及过劳等情形

最后有关「取消大轮番」诉求,警察勤务条例第17条第2项:「…勤务分配,采行三班轮替或其他适合实际需要之分班服勤…。」为兼顾治安维护及员警工作辛劳,警政署已明定严禁3段式(含以上)勤务编排方式,但目前警力不足,且各勤务单位辖区特性、治安状况不同,由各勤务机关主管决定1段式或2段式勤务编排方式,以有效运用警力维护治安工作

而「提案修正工会法第4条纳入警察团结权」诉求,依司法院大法官历次解释,公务人员与国家间为「公法职务关系」,劳工与雇主为「私法上劳雇关系」,两者显有不同,各自形成一套完整之人事法制体系;基于上述理由,公务人员之结社组织应依「公务人员协会法」组成「公务人员协会」,并非成立工会。因警察人员是依法任用之公务人员,所以,应视「内政部」或「各该直辖市、县(市)」之机关公务人员协会成立与否,方可依规定申请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