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大生诱女高中生拍不雅片 「看完就删掉」士院判缓刑2年
男大生诱女高中生拍不雅片,遭判缓刑2年。(本报资料照片)
20岁蔡姓男大生透过网路,结识15岁国中少女,双方熟识后,2021年11月蔡恳求少女,指自己从没看过女生自慰,游说少女拍片满足他的好奇心,而为取信对方没恶意,蔡还先传自己的全裸照给被害人,借此取得少女自拍的不雅影片、照片,事后少女为此不安出现异常,家人获知后报警提告,士林地院审酌蔡确实是自己观看,且看完就已删除未散布,依引诱使少年制造猥亵行为之电子讯号罪,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2年并向公库捐款5万元。
判决指出,蔡姓大学生透过IG结识被害少女,双方经攀谈后逐渐熟络,去年底蔡向被害人表示,自己从没看过女生自慰,很想要看,不断拜托少女拍一段给他满足好奇心,还强调「不用露脸没关系」。
蔡为取信对方,还先传了自己的裸照给少女,声称「妳也有我的照片,所以我不可能威胁妳…」少女因涉世未深,又禁不起蔡百般哀求,最后在学校女厕内,陆续拍摄3段自慰影片及3张照片传给蔡。
但被害少女事后深觉不妥,言行开始出现异常,经亲友追问后说出此事,家属获知后十分生气,选择报警、提告。
合议庭审酌,蔡利用被害人年纪尚轻,心智发育尚未健全,引诱对方拍摄猥亵影像供其观览,借此满足个人私欲,却影响被害人身心健全发展。
但考量蔡未有前科尚在就学,到案后坦承犯行,且有意与被害人和解,犯罪动机出于对性事的好奇,一时冲动所致,且经检警调查,蔡在观看后已将档案删除,查扣的电脑、手机也未发现有散布的情形,犯情尚堪悯恕,符合减刑条件。
士林地院依诱使少年制造猥亵行为之电子讯号罪,判蔡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2年,缓刑期间交付保护管束,并应接受法治教育课程2次,另向公库捐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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