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科男持刀刺殺情敵還放火燒死 「犯罪執念甚深」二審判無期

台南高分院指出,原审认为洪在第二现场点燃火势时,出于不确定的杀人故意,与二审认定洪出于直接杀人故意而杀害叶不同,且原审认非刻意点火引燃,也与事实不符,因此撤销改判。图/本报资料照

洪振凯不满胡姓女友与他分手后,即与同事叶姓男子交往,前年底等候叶下班返家,拿刀朝叶胸前刺入,双方拉扯后又朝其背部刺杀6刀后倒卧在地再放火烧死,一审被判无期,洪及检方均不服上诉,二审勘验现场监视器改认洪出于直接杀人故意,但已坦承犯行,撤销改判,刑度仍维持无期徒刑。

台南高分院指出,经现场监视录影纪录送请法务部调查局进行影像强化,并勘验现场监视录影、传唤法医、火场鉴识人员,及参酌全案卷证后,认洪出于杀人犯意,以水果刀刺杀叶及以打火机点火引燃火势,导致叶因锐器穿刺伤合并燃烧,造成血、气胸及烧伤而死亡,所犯杀人犯行事证明确。

合议庭表示,洪审理时坦承犯杀人罪,与调查证据结果相符,但洪辩称因遭叶压制才取出水果刀刺向叶,及在第二现场并非以打火机点燃火势,而是用力将打火机丢向地面导致起火,与勘验监视纪录不符。

此外,叶在第一现场所受刀伤伤势严重,导致叶生命迹象微弱且无反应能力,依勘验监视录影结果,叶于第一现场遭刺杀后至被载至第二现场点火前,长达16分钟以上无任何动静,且在第二现场均呈现面部朝下的趴卧状态,法医也证称,依监视录影画面判断,叶当时应已达无法反应的濒死状态,是洪误认叶已死亡情况下点火引燃火势。

合议庭指出,原审法院未勘验第二现场监视录影纪录,且就叶于第一现场所受伤势严重程度未予查明,因而认为洪在第二现场点燃火势时,出于不确定的杀人故意,与二审认定洪出于直接杀人故意而杀害叶不同,且原判决认洪将打火机丢向叶机车漏油处导致起火,而非刻意点火引燃,也与事实不符,且与其判决理由矛盾,应予撤销改判。

合议庭认为,经送请嘉南疗养院进行量刑前调查鉴定,参酌检察官、叶家属、洪及辩护人意见后,认为洪杀人犯行与其成长环境所养成性格有关,且于犯罪前受有明显的感情刺激,在挫折情绪不当转嫁于叶的情况下,对叶萌生杀意,其犯罪对象具有局限性、特定性。

而洪刺杀叶后,为掩饰犯行而将叶载离现场,并在误认叶已完全死亡情况下引燃火势,犯罪执念甚深,且对叶家属造成难以抹灭伤痛,并参酌量刑鉴定报告后,认应处无期徒刑,并宣告褫夺公权终身。

合议庭说,洪及辩护人虽求处有期徒刑15年,但与其所犯罪行的恶性、所生损害显不相当。检察官认原量处无期过轻,主要以洪于原审否认犯罪且情节重大为由,但本案并非随机杀人,且洪上诉后已坦承犯行,鉴定意见则指出,洪并非容易衍生犯罪行为的人格型态,除于亲密关系中冲突反应较为僵化外,并无其他再犯危险因子,属低等级再犯风险,适当处遇、矫治有助于洪的再社会化,此部分量刑因素均为上诉意旨所未能审酌,并无量处无期徒刑仍属过轻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