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持毒遭法院判2次 後案非常上訴判免訴
新北市邓姓男子持有毒品遭检察官起诉2次,法官不察也判决2次。案经检察总长提起非常上诉,最高法院认为,后案判决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日前撤销后案判决,改判免诉。
判决指出,邓男于民国111年5月间遭警方查获持有海洛因,遭新北地检署提起公诉,并于去年6月被新北地方法院依持有第一级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月确定。
孰料,新北地检署去年7月间,就邓男同一件持有毒品犯行再度提起公诉,新北地院在同年8月又判处邓男拘役50日确定。
邓男在2个月内收到2份法院判决书后,发现同1次吸毒行为竟被判刑2次,因此向最高检察署声请非常上诉,由检察总长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诉。
最高法院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曾经判决确定,法院应谕知免诉,即一事不再理原则。邓男第2次被判刑时,相同事实早已被判刑确定,法官竟不依规定谕知免诉,反而作有罪判决,显然有适用法则不当的违法。
最高法院判决书指出,后案判决因未上诉而告确定,且对被告不利,检察总长非常上诉有理由,因此撤销后案判决,改判谕知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