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客救美求按摩女不要做S!逼老板放小姐走 她被炒怒:干你屁事
▲男子逼业者开除女按摩师,看似救人脱离苦海,但女按摩师非常生气,认为这是自己谋生的一技之长,男子凭甚么干涉害她失去了工作。(示意图/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
是「英雄」还是「管太多」?台南一名男子到按摩店消费,体验花花(化名)的「高超技术」后有了感情,并保持联络,知道花花也会跟其他客人从事性交易后,他开始频繁向警方检举,还传讯息、写信要求业者让花花离开,但此举让花花怒斥,「干你屁事」,认为男子的鸡婆害她失去谋生的工作,从此不再连络,业者也对男子提告妨害自由。
频频检举按摩店的20多岁欧姓男子,去年8月底曾写信给业者,「不想让事情越闹越大就不要让花花继续做,我手上有证据。」业者担心若不从,欧男一直检举,警察找上门会影响生意,只好要求花花离职。
过了一个多星期,欧男又用Line传讯息给业者说,「只要她不出现在你们那里,那就皆大欢喜」、「希望你们不会把她介绍给别间,不然后面有甚么事我就不知道了」等语,业者看到文字决定提告。
检方认为,花花本来就有选择职业与工作处所之自由,没人强迫,而按摩店业者也有「决定雇用何人」的自由,花花与业者间的契约关系非他人能任意介入的,欧男禁止按摩店雇用花花于法律上本属无据,且不管按摩店是否有从事性交易,一般店家若频遭临检,不只顾客对于是否前往消费将产生疑虑,店内人员也深感困扰,该店生意显会受到影响,因此依强制罪起诉。
▲欧男接受花花的「色色按摩」后产生感情,想透过检举逼按摩店开除花花,防止其他男客跟花花有「连结」的机会。(示意图/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
法院审理时,欧男坦承,「我去这家按摩馆消费后,与编号1号的花花常常联络,她在店里的工作内容是从事性交易,我做这些事目的是为了让杨女不要再从事性交易,但她不高兴我一直阻止她,所以现在跟她都没有联络」。
至于欧男对老板扬言「希望你们不会把她介绍给别间,不然后面还有什么事我就不知道了」等语,杨男当庭解释:「意思是指我还会继续向警方检举按摩馆非法提供性交易,这家店确实有提供非法性交易,也被警方查获过」。
法官认为,台南市至今并未制定自治条例,尚未规划性交易专区,足见在台南市从事性交易仍受到限制,此一限制当然包含以合法掩护非法(如:以护肤中心、美容坊等名,实际上系媒介小姐为性交易),且既受有限制,业者自不得再主张本身有合法权利。
因此欧男扬言向警方检举,并非《刑法》中所谓的「胁迫」,他怀疑按摩店媒介性交易也不是没有依据,他写信、传讯息给老板,是以合法手段阻止法律不允许之事,因此一审判决欧男无罪。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