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悠瑪翻車傷者求償 台鐵向司機員尤振仲求償逆轉293萬理由出爐!

台铁普悠玛列车6年前在宜兰出轨,酿18死116轻重伤,法院认为司机员尤振仲关闭自动防护系统、超速达140公里,是全案肇事主因,依过失致死罪判刑4年6月定谳;民事部分,台铁因赔偿一名苏姓伤者587万余元,而向尤振仲提告请求一半金额293万余元,一审判台铁败诉,台湾高等法院今逆转改判尤应赔偿293万余元,可上诉。

高院指出,尤振仲受雇担任台铁列车驾驶员,而另案确定判决已认定他驾驶列车运送乘客,是在履行台铁对苏的旅客运送契约,属于私法关系,且因尤超速、关闭ATP系统,导致事故发生,应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要求台铁依民法第188条第1项规定,与尤振仲连带赔偿,可见尤振仲驾驶列车执行职务,并非公法行为,台铁对尤振仲有求偿权。

高院认为,另案确定判决虽然认定台铁知悉列车行进间有2颗主风泵故障,仍要求尤振仲继续驾驶列车至花莲站再行换车,但事故主要肇因于尤振仲超速行驶、关闭ATP系统,并非因列车主风泵故障,难认尤执行职务没有故意过重大过失,因此逆转判赔293万余元。

苏姓伤者因事故右髋臼骨折、右股骨头撕裂性骨折、右腓神经损伤、左拇指创伤后退化关节病等,向台铁请求赔偿,法院认为尤振仲有疏失,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而台铁对尤振仲也有选任、监督疏失,应负连带赔偿之责,判决台铁、尤振仲应连带给付苏497万余元、法定迟延利息、诉讼费用等。

台铁也已依法院判决给付苏536万余元,再加上先前已给付的慰问金、抚恤金,金额合计587万余元,但认为尤振仲都没有任何给付,因此提告请求尤赔偿一半金额,意即293万余元。

尤振仲反驳,翻车事故原因是众多结构性缺陷累积的因果关系,他在过程中也努力排出列车障碍,并没有违反注意义务,另依公务人员保障法规定机关应提供公务员必要机具设备、安全工作环境,但台铁原告提供故障车,未善尽管理人之责任,违反诚信原则。

尤振仲指出,事件发生不完全是一个司机员问题,是整个组织产生的问题,他有劳工身分及公务员资格,依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只能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求偿,而台铁要求他赔偿293万余元,已违反诚信原则。

士林地院一审认为,台铁身为雇主、独占全台国营铁路事业,理应配备完善列车、训练专业人员和司机员里应外合,才能进到组织、劳工保护义务,但事故列车发车时已有2颗主风泵故障,但台铁相关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并更换车辆,且知悉故障后仍决议继续开往花莲再换车。

一审指出,尤振仲过程中多次与调度员、检查员等人员联系,通讯设备品质不良、人员专业度不足,导致台铁内部横向联系、直接指挥系统紊乱,台铁本身已「组织失灵」、「系统失灵」。

一审认为,虽然尤振仲在分心状态下误关ATP系统是事故近因,但2颗主风泵故障仍发车为事故远因,尤振仲只是基层司机,无法决定是否停驶、换车,只能听命台铁指挥、监督,认为尤振仲欠缺注意义务尚未达重大过失程度,应排除台铁内部求偿权,判决台铁败诉。案件上诉,高院今逆转判尤振仲败诉,应赔偿台铁293万余元。

司机员尤振仲。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