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视身障言论罚60万!卫福部预告修法纳「夜夜秀条款」

▲卫福部社家署预告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示意图/ETtoday资料照)

记者张乃文/台北报导

过去「贺珑夜夜秀」节目挨轰歧视身障者陈俊翰律师,引起不小讨论。而卫福部社家署7日预告「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包括为避免任何人以公开言论歧视身心障碍者,增订修法,若网际网路或宣传品等,出现歧视性言论会有罚则,最重60万元。

社家署预告「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对于通用设计、合理调整等都有所修正,在公开歧视言论部分也加严。社家署身心障碍福利组科长吴宜姗说,根据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揭示「合理调整」宗旨,诸多环境本身就符合无障碍法规或服务,但部分障碍者因为其个别情况,有不同需求。

吴宜姗指出,像是有些人早上会固定看医生,上下班时间需小部分变动,在不造成相对方过度负担的状态下,这部分属于合理调整;指引部分不只是公务机关,像是民间、学校事业单位也会一并要求。

吴宜姗表示,在第52条之1,各级主管机关及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应以通用设计原则规划公共建筑物、公共设施与活动场所、网路平台等,以便于各类身心障碍者使用。她举例,以公园而言,入口除了障碍者的轮椅、长辈、孕妇走路时,也可能不那么方便,此时会考虑出入口要如何设计,换言之,在场所设计时,应以每个人都可使用的概念设置。

第57条考量机构的建筑物或活动场所常是所有权人出租他人使用,吴宜姗说,新建机构若租赁契约为长年期契约,对建筑物及活动场所无障碍设备、设施之备置,「使用人相较于所有权人责任较大」,因此参考建筑法规定,增订使用人改善义务。

不过,先前医界和身障团体针对诊所建筑物设置无障碍设施一事看法不一。吴宜姗提到,诊所部分仍需要医事司处理,因为是较特别的场域,设计上仍有另外的标准。

过去在机构发生不当事件时,其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并未有特别的退场机制,吴宜姗说,第63条参酌儿少法、教育相关部门的法规,针对院长、实际照顾工作人员等,若过去有不当行为,不得聘用。同时地方政府会增设专家小组管理。

先前中国记者王志安日前在「贺珑夜夜秀」暗讽,民进党提名罹患罕病的律师陈俊翰担任不分区立委,是靠「残疾人」煽情催票、更模仿其肢体动作,引发歧视争议。吴宜姗提到,过去会针对传播媒体报导身心障碍者或疑似身心障碍者,不得使用歧视性称呼或描述,或误导阅听者针对身心障碍者产生歧视、偏见等报导。但因为时代变迁,发现不同宣传品或网际网路上会出现歧视性称呼。

吴宜姗说,这部分的法规在过去的订定并不是这么明确,在此次修正草案中,连动精神卫生法的条文,未来规范透过宣传品或网路等传播媒体若出现歧视性言论,是会有处罚;并增订「任何人不得以公开之言论歧视身心障碍者。」

吴宜姗指出,处罚部分会先视其有无登记业者及负责人,若无,则透过行为人了解发生事件的地点等,并由其发生地的地方政府进行裁处,与精神卫生法同步衡量,为6万到60万元罚锾,并令其限期移除内容、下架等处置,若届期不履行者,得按次处罚至履行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