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金检局长李进诚泄密图利 更四审重判理由出炉
高院刑事大楼外观。本报资料照片
前金管会检查局局长李进诚17年前涉嫌泄漏查黑中心侦办进度让股市秃鹰牟利,历审在贪污重罪和泄密轻罪来回摆荡,更三审只依泄密罪判处6月徒刑,可易科罚金,检上诉后,最高法院撤销,台湾高等法院更四审依公务员对主管事务图利罪判处4年6月徒刑,褫夺公权3年,可上诉。
李进诚担任金管局局长期间在2005年3月11日凌晨1点在台北市一家酒廊,泄漏金融秘密、侦查秘密予林明达、陈俊吉,又14日晚间在该酒廊对记者高年亿泄漏有关劲永公司作假帐之事;15日下午泄漏金融秘密、侦查秘密予记者高年亿,间接图利林明达、陈俊吉放空劲永公司股票,分别获取不法利益1543万多元、471万多元。
李进诚在2005年5月16日,在北市大安区某餐厅,将记载人头帐户「乃嘉」、「宝燕」、「明达」、「芸如」、「贾淇」、「蓬先」等姓名、券出张数、券入张数、市场百分比、排行名次字条之金融秘密、侦查秘密泄漏予林明达。
高院更四审认为,李与同案被告碰面、聚会,及放空(融券卖出)、回补(融券买进)劲永公司股票举动之时序,参照证人证述及扣案与卷内相关资料综合研判,足以认为他与同案被告放空劲永公司股票最终得以获利间,有相当因果关系。
李涉犯连续泄漏国防以外之秘密罪、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第1项第4款之图利罪,从一重之图利罪处断。
更四审审酌李男曾任高检署检察官,竟未谨慎自持,仅因友人交情,连续泄漏应保守之金融秘密、侦查秘密,达成劲永公司股价下跌,使所泄漏之对象因而获取不法利益达2000多万元,造成社会大众对金检局产生严重之不信任感、影响投资人对我国股市之信心及意愿,判刑4年6月,褫夺公权3年。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