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友恶火4死22伤家属怒呛国赔 律师坦言复杂度高:要长期抗战
记者李忠宪/台中报导
彰化乔友大楼大火波及高楼层的防疫旅馆百香果商旅,导致4死22伤憾事,死者之一还是消防员陈立帆,成「火神的眼泪」翻版。死者家属怒指商旅业者及消防单位延误害命,泣诉要提国赔。律师坦言,这场火警须仰赖火场鉴定报告才能厘清,且复杂度高,建议家属聘请好律师,要有长期抗战准备。
曾任检察官的律师林俊仪表示,建筑物失火大致可区分为:一、使用者的因素、二、建筑物因素。在使用者因素中,起火原因是使用者个人行为不慎,如抽烟、烹饪等内部明火使用不当,由行为人依刑法第276条负起过失致死责任,受火灾波及者,则依侵权行为向使用者求偿。
而建筑物因素,常见是管线老旧问题,因建物管线依规定需定期检修维护,若因管线老旧引起火灾,则建物所有人需负起过失致死责任,受火灾波及者,则依侵权行为向其求偿。但起火地点若经业者装修,起火原因系因装修不当而引起,则装修是否符合法规,并通过消防安检,将会是关键。
林俊仪说,消防安检过程如有公务员纵放或收贿,则业者及公务员须负过失致死责任,此时因公务员执行职务有故意过失,也会有国家赔偿的请求。上面所讲的原因并非有排他关系,可能是同时造成火灾的共同原因,(如业者装修不当、消防安检不确实,但因抽烟造成),则要共同负责。
至于消防员落单而命丧火场,他认为,如果该名消防员自己决定落单,虽见义勇为,依自我负责原则,导致死亡仍需自己负责,顶多政府有补偿(非国家赔偿)。但消防员出勤有相关规范,若要求集体进出行动,此时现场出勤消防员群体成为危险共同团体。
如果现场指挥官未清点管制出勤人员,造成消防员落单,或同队消防员弃他不顾,自行离开现场,则主管或同编队人员可能有不作为的过失致死责任,此时也会有国赔责任。不过,落单原因是否因现场情况危急而不可避免,也会有阻却违法或减免刑责的可能性。
法界人士也说,台湾很多老旧房子管线都没在维护,因此许多火警都与此有关。他坦言这案子不容易,伤亡家属可能要有好律师督促着检察官。另外,中央警察大学有侦查与鉴识科学研究中心,可以协助火场鉴识,如果家属有意见,因为火场证据会随时间消灭,可能要尽速接触,请求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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