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台开返还三工业区结余款案二审逆转 中市府胜诉并将声请查封台开资产

图为台中市经发局官员之前陪同监委前往文山工业区履勘情形。图/台中市政提供

缠讼多年的台中市政府与台开公司间大里工业区抵扣航太工业区及文山工业区开发成本后的结余款及迟延利息诉讼案,台中高分院昨(26)日宣判,并改判台中市政府胜诉,台开公司应给付市府2905万余元及多年利息;对此,台中市府将依判决结果向法院声请假执行查封拍卖台开公司的资产,持续维护市府权益。

台中市经发局说明,市府于民国78年起陆续委托台开公司办理大里工业区、航太工业区及文山工业区的开发作业,并于大里工业区完成开发作业后,要求台开公司给付结余款,但台开公司主张应与航太工业区及文山工业区的开发成本互抵;市府后于105年函请台开公司应就大里工业区结余款与航太工业区及文山工业区开发成本相互抵销后,依限给付抵销金额后应解缴的结余款,但至今仍未给付。

经发局指出,市府于106年向台中地方法院提起诉讼,109年8月法院一审判决,将文山(台开公司尚得请求开发成本5475万余元)、航太(一审判决将其与大里工业区的开发成本相抵销)合意终止后,所发生的迟延利息纳入开发费用,导致与大里工业区(与航太工业区相抵后剩1822万余元)结余款互抵后,市府需再给付台开公司3652万9028元,由于判决结果与市府诉求差异过大,市府因而向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提起上诉。

经发局指出,依据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昨日宣判主文,原判决关于驳回市府后开第二项的诉讼部分,及该部分假执行的声请,暨诉讼费用的判决均废弃。台开公司应给付台中市府2905万3560元,及自民国105年4月9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另台中市府以969万元供担保后得假执行。台中市政府表示,将依判决结果向法院声请假执行查封拍卖台开公司的资产,以维护市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