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运将猥亵女乘客 辩以身抵车资600元遭判刑
计程车司机载女乘客到海边猥亵,辩称两人你情我愿,却将人放在海边独自一人,合议庭认为与常情不符,并不采信,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6月。(报系资料照/李文正台北传真)
北市傅姓计程车司机2006年载女乘客到八里海边,在车内强制猥亵直至射精,女乘客脱困后走向海边,经热心民众报警,直至近日警方比对出DNA身份缉获傅男,他辩称女子搭车没钱付,答应随便他怎样。合议庭认为,以国民生活水准,不会为了600元就愿意以身体折抵车资,认定傅违反女乘客意愿,犯加重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月,可上诉。
傅姓司机2006年5月10日凌晨在松山区搭载女乘客,原本要前往阳明山,但因天气太冷,才将车子开到八里区龙米路附近,当时车资已经600多元,他询问女乘客,有没有带钱支付车资,女乘客说没钱,随便他要怎样都可以,两人是你情我愿,过程中女子没有反抗,是高兴的。
司机说他将副驾驶座椅放倒,趴在女子身上磨蹭,抓住双手并抚摸胸部,直至在裤裆内射精,女子则说,她想要开门下车,却发现车门打不开,直到司机射精在她肚子和衣服上,才肯放她离开。
女子自己走向海边,在海水里却沉不下去,大喊「请问有人吗,我被强奸了,是否能帮我报警」。经警采集检体后,一直找不到犯案的计程车司机,直到近日,傅的计程车被偷,警方采集傅DNA进行排除,经比对后赫然发现是10几年前的凶嫌。
合议庭认为,傅不否认两人有发生亲吻、抚摸身体等猥亵行为,且素昧平生,女乘客没必要诬陷乘客。案发当时在凌晨人烟稀少的海边,若因为没有钱给车资,依常理会要求司机载回家中或是其他地方,没理由自行下车让自己在漆黑海边,显见司机已违反意愿而犯猥亵行。
判决指出,女乘客遭陌生人强制猥亵,身心受创,希望法官依法量刑,衡量司机犯后否认犯行,并未达成和解,依加重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