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程车司机身分新限制! 性交、猥亵儿少遭判刑不得执业

行政院发言人孙立群(左)召开院会后记者会。(图/记者赖于榛摄

记者赖于榛/台北报导

行政院会14日通过《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修正草案,其中新增曾犯《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以强暴、胁迫或其他违反本人意愿方法,使儿童或少年为性交、猥亵的行为,以供人观览,以及曾犯暴力性犯罪,经判刑确定者,不得办理执业登记。

配合「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名称修正,交通部也将《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修正,并增列曾犯「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3条至37条之罪,经判决罪刑确定者,不得办理计程车驾驶人执业登记,以维护乘客权益;草案已报行政院通过,将函请立法院审议。

交通部指出,修正草案明定曾犯《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3条至37条,包括以强暴、胁迫、恐吓、监控药剂催眠术或其他违反本人意愿方法,使儿童或少年为有对价性交或猥亵行为,或招募、引诱、容留、媒介、协助、利用或以其他方法,使儿童或少年为性交、猥亵的行为,以供人观览,或是拍摄、制造儿童或少年为性交或猥亵行为之图画照片影片影带光碟电子讯号或其他物品法律明定的犯罪行为,经「判刑确定」,都不得办理计程车驾驶人执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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