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收賄127萬元 高公局技工一審判2年緩刑5年

高速公路局简姓技工承办内湖段路灯巡查维护标案时,涉嫌收受黄姓业者贿款127万余元。士林地方法院考量简男认罪且缴回全部犯罪所得,判处2年徒刑,褫夺公权2年,缓刑5年。可上诉。

判决指出,简男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工处北区养护工程分局内湖工务段约雇修护技工,负责内湖段所辖国道养护、维护及通报抢修等工程案件契约执行与管理业务。黄男所属公司于民国104年至109年间承揽5件内湖段路灯巡查维护工程标案。

判决表示,简男与黄男于104年8月至109年5月间针对标案进行验收时,黄男为酬谢简男协助标案顺利通过验收,先后于高公局北工处内湖段办公大楼机房吸烟区或开车会勘过程,交付白色信封给简男,信封内放有工程实作款项1.5%至3%不等金额贿款,共计交付新台币127万8000元。

调查局台北市调查处另案搜索黄男住处时,黄男自首曾行贿简男。2人到案后均坦承犯行,士林地检署依贪污治罪条例不违背职务行贿、收贿罪分别起诉黄男、简男。

士林地方法院审酌简男在侦查、审理期间均坦承犯行,并于侦查期间缴回全部犯罪所得,给予简男2次减刑,判处有期徒刑2年,褫夺公权2年,缓刑5年;法官考量黄男自首,依贪污治罪条例规定判处免刑。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