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世文涉贿 高院更一审判合计10年半

在押的叶世文未到庭聆判;高院更一审合议庭宣判指出,八德合宜住宅部分,叶世文确实收贿新台币1600万元,自白符合减刑要件,判7年6月;财产来源不明部分有罪,判刑3年;新竹眷改索贿2200万元,但叶世文已不是营建署长身分,不构成有罪要件,维持一审无罪判决;全案还可上诉。

同案被告赵藤雄因认罪,年逾古稀之年,长子身罹重病,台湾高等法院民国104年底改判处2年徒刑,缓刑5年,应缴交国库2亿元定谳。赵藤雄已缴清,不需入监服刑。

叶世文被控经手林口A7合宜住宅案,向远雄收贿400万元,最高法院4月间依涉犯贪污治罪条例,判7年定谳;叶世文另涉新竹眷改、八德合宜住宅案与财产来源不明罪部分,最高法院撤销发回更审。

最高法院撤销理由包括远雄集团创办人赵藤雄在二审对新竹眷改案突然翻供自白认罪,二审判叶世文有罪,却未让叶世文对质。二审判决八德合宜住宅案,采用的证据不符卷证资料;既没收不明财产,却又并科罚金。

本案二审时,台湾高等法院认定叶世文在林口A7、八德合宜住宅、新竹眷改及财产来源不明等4案有罪,依职务上收贿等罪,判处21年徒刑,并科罚金1000万元,褫夺公权。

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开庭期间,叶世文委任律师声请传唤赵藤雄到庭对质;更一审合议庭去年10月间传唤赵藤雄到庭,面对叶世文质问为何认罪?赵藤雄说,「不想浪费司法资源」。10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