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育婴假 以历日计算10日前告知
依性别工作平等法规定,受雇者任职满六个月后,于每一子女满3岁前,得申请育婴留职停薪,期间至该子女满3岁止,但不得逾2年;育婴留职停薪津贴的请领条件为就业保险年资合计满1年以上,受雇者在子女满3岁前,办理育婴留职停薪。至于津贴部分,按照被保险人育婴留职停薪当月起前6个月平均月投保薪资6成计算,加上政府另提供2成薪资补助,共发给8成的津贴及补助。
由于大幅提升育婴留职停薪津贴水准,也让更多受雇劳工申请育婴留停,站在企业端,该如何在劳工去放育婴假之前,及时找到人力也成为一大问题。依照现行育婴留职停薪实施办法第2条第1项规定,「受雇者申请育婴留职停薪,应于10日前以书面向雇主提出」,但「10日」到底是10个工作天、或者是10个历日成为劳资双方之间的最大疑问。
劳动部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司司长黄维琛指出,有关「10日前」的计算方式,是以受雇者向雇主提出书面申请的隔天开始,「依历计算」至受雇者育婴留职停薪始日的前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