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论广场》大法官该怎么选(张淑中)

(图/本报系资料照)

赖总统提名的7位大法官经立法院全数否决后,根据修正后的《宪诉法》规定,总统应于2个月内补足提名。未来重新提名的人选,能否合乎多元性与独立性的国人期待,且能顺利通过立院的同意权行使,笔者提供一些双首长制国家遴选大法官的实务经验供各界参考。

总统由人民直接选举并实施双首长制的民主国家,大致有法国、韩国、葡萄牙、芬兰、奥地利、冰岛、爱尔兰及我国。其中芬兰、奥地利、冰岛和爱尔兰,许多政治学者仍将其归类为「议会内阁制」,因为总理享有最高实权。其余4国包括台湾在内,都是以总统居于国家的核心地位,且权力极大。

法国大法官称为宪法委员共有9名,3人由总统任命,3人由国民议会议长任命,3人由参议院议长任命。由于法国为多党制国家且常有「左右共治」,国会两院议长亦常由不同政党人士担任,因而让大法官的组成具备多元与中立性,值得台湾借镜。

韩国大法官称为宪法裁判官共9名,3人由总统任命,3人由大法院院长指定,3人自国会选出。由国会选出的3名大法官,实务上是由执政党指派1名,另外2名交由反对党提名。南韩此次戒严事件所补提名的3位大法官,即是采用此种能将权力分享给在野党的开明作法。

葡萄牙宪法法院大法官共10名,由总统提名后,须经出席国会议员2/3同意才能出任,此数目也须超过在职议员的绝对多数,这是为避免大法官人选的立场都偏向执政党,因而有尊重小党「少数否决权」的设计,这是葡萄牙大法官的选任特色。

九七宪改后,台湾的中央政府体制属性,一般而言是被归类为「双首长制」型态,由于总统权力相较行政院长大了许多,故又可称为「半总统制」,此与法国、葡萄牙、韩国相似。

但我国的大法官来源,根据宪法增修条文只规定「司法院设大法官15人,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亦即我国大法官并无可由国会选派,或是可由在野党提名的机制,因此当「朝小野大」及总统所提名的大法官人选也不符合社会期待时,自然就会遭到立法院的多数封杀。

未来赖总统所重新补提名的7位大法官,恐须务实地汲取外国的经验与作法,从「跨党派」、「中立性」与「多元性」等角度来考虑大法官人选,如此才能得到立法院同意权的支持,也才能获得社会各界和舆论的肯定。

(作者为台湾首府大学前校长、中选会前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