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爭議可求助納保官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各地国税局依法都有设置纳税者权利保护官,即时协助税捐争议沟通协调、受理申诉陈情及提供行政救济咨询服务,民众不妨善用纳保官服务,以书面、口头或网路方式向各地国税局申请。

国税局举例,A公司于2017年办理停业,而公司2018年度有出售股票证券交易所得新台币1万多元,虽然证券交易所得已停征,但仍应计入2018年度公司盈余,而该年度公司盈余未分配,依法应加征5%营所税,但是高雄国税局依所得税法规定催报后,公司仍未办理未分配盈余结算申报,还得再依未分配盈余补征税额之20%加征怠报金。

该公司认为其2017年即已办理停业,2018年度无任何营业收入,要再补税显失合理,故申请纳保官协助。

纳保官受理后,发现该公司2018年间曾缴纳2015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补征税额2万多元,未曾列为所得税费用,而该公司2018年度证券交易所得1万多元,减除2018年间缴纳2015年度营所税补征税额2万多元后,当年度税后净利为亏损,因此建议原国税局需就相关事证重新审酌。案经原查重新审理后,注销A公司201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未分配盈余核定补征税额及怠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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