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眼镜检测 逾6成6不符标准
▲经济部标检局抽检市售太阳眼镜,竟有超过6成6的产品不符标准。(图/标检局提供)
近期天气高温炎热,不少民众习惯戴太阳眼镜出门,抵挡刺眼阳光。但经济部标检局9日公布的检测结果显示,在受检的12副市售太阳眼镜中,有8副分别出现品质项目、中文标示不符规定,以及未完成检验程序等状况,占比逾66%。
标检局科长郑庆弘表示,标检局自2008年起,就开始对全台各地的太阳眼镜进行抽检,以确保市售太阳眼镜品质,这次是针对台南地区百货公司、眼镜行、体育用品店及卖场等商家,随机购买12副平光式(无度数)太阳眼镜加以检测。
由检测结果可得知,在抽检的12副太阳眼镜中,有3件品质项目与规定不符,6件中文标示与规定不符,1件未依规定完成检验程序。
郑庆弘指出,太阳眼镜产品须依照穿透率检测结果,标示正确滤镜分类编号,但这次有3件受检产品未过关,虽然紫外线穿透率合格,不过可见光穿透率标示与检测结果不符,若配戴这类太阳眼镜,恐会影响视线。
依商品检验法第6条第4项规定,上述3项商品不得陈列或销售,且该法第48条第1款及第63条之1规定,业者须限期回收或改正商品,否则将处新台币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
至于6件中文标示不符合部分,郑庆弘说明,市售太阳眼镜商品,中文标示共有14项,这次未标示项目共有「符合国家标准CNS 15067」、「非作直视太阳用」等多项,已依商品检验法第59条第1项规定,通知报验义务人限期改正标示,届期未改正者,将处新台币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
另有1件未依规定完成检验程序商品,郑庆弘解释,该产品的样品未经检测,虽取得类似样品的授权报告,但标检局认为,检验程序仍须补强,若经调查属实,将依商品检验法第60条第1项规定,处新台币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锾,并依该法第63条第2项规定,通知报验义务人限期回收或改正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