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关键票」让深澳电厂过环评 詹顺贵:个人喜好不可凌驾法律

环保署副署长詹顺贵。(图/记者张暐珩摄)

生活中心综合报导

环保署环评大会14日审查「深澳电厂更新扩建燃煤计划环差案,由于投票结果为8:8,因此交由主席詹顺贵投下关键票,最终以9:8票数,让台电兴建深澳燃煤电厂案通过环评。詹顺贵对此解释道,之所以投下「建议审核修正通过」一票,是因为「在法律框架下,个人理念必须退位」。

在审查「深澳电厂更新扩建燃煤计划」环差案中,针对「审核修正通过」和「重新办理环评」投票平手下,由主席詹顺贵投下最关键的一票,做成「修正通过」结论。詹顺贵此举引起外界不满,除了新北市政府记者会大力批评外,国民党立委也要詹顺贵下台。

▲环保团体场外举牌抗议,呼吁台电应思考新的替代方案,不要罔顾北台湾居民的健康。(图/绿色公民行动联盟)

投下关键一票的詹顺贵对此解释道,在投下那一票的时候,就知道会有这些后续反应,但是深澳电厂是否要开发,涉及的是高度政策政治敏感议题,这些政策与政治判断要由经济部、甚至行政院来决定,在环评过程中,环署只能比较前后环境影响

詹顺贵表示,昨天审查的深澳电厂环差案,并不是新的开发案,完整内容是《环境影响差异分析报告》,这是基于原有12年前环评通过后,现在提出变更规划,必须进行新旧规划对环境的影响,分析比较其差异,看此新规划案的前后有没有比较好,是否符合《环评法施行细则》第38条规定条件

詹顺贵提到,而深澳电厂差异分析的结果,并不符该条各款条件,所以「纵使理念上不认同燃煤电厂的新建,掌握公权力,就不能凌驾法律,在现有法律局限下,也只能忍痛符合法律要件的修正通过此一选项」。

●《环评法施行细则》第38条:

开发单位变更原申请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就申请变更部分,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估:一、计划产能、规模扩增或路线延伸百分之十以上者。二、土地使用之变更涉及原规划之保护区绿带缓冲区或其他因人为开发易使环境严重变化或破坏之区域者。三、降低环保设施之处理等级或效率者。四、计划变更对影响范围内之生活、自然、社会环境或保护对象,有加重影响之虞者。五、对环境品质之维护,有不利影响者。六、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者。前项第一款及第二款经主管机关及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同意者,不在此限。开发行为完成并取得营运许可后,其有规模扩增或扩建情形者,仍应依本法第五条规定实施环境影响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