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窥裙底比看洗澡罚更重 色狼不服打行政诉讼

▲男偷拍裙底风光资料画面。(图/画面翻拍)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李姓男子去年12月在台北通化街屈臣氏内,趴地偷窥一名女子的裙底风光,事后被台北市政府罚锾2万元。李男不服提行政诉讼,辩称被害人不知情,不构成性骚扰,且偷看别人洗澡最多也才罚6000元,重罚2万元有裁决失当之嫌。

李姓男子是在去年12月20日半夜,于通化街37号屈臣氏2楼店内,紧紧尾随一名年轻女顾客,甚至整个身体趴下来,仰头偷亏裙底内裤。女子发现后,狂打李男头部,并抓住他的手,最后还是被挣脱,导致指甲断裂流血,追出后大喊「有色狼」,才在见义勇为的民众协助下,扭送大安分局

警方调阅店内监视器画面,认定李男构成性骚扰,送台北市政府被依《性骚扰防治法裁罚2万元。李姓男子竟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还没有委任律师,相当「专业」的帮自己辩护。

李男指称,自己是在女子不知情的情况下,趴下偷窥女子内裤,并无影响被害人行为与心理意图,不构成性骚扰防治法所称「以他法进行性骚扰」。他还主张,有些偷看洗澡、如厕、更衣等情节严重者,也只依《社维法》罚6000元,认为被罚缓2万元很不公平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被害女子有察觉被偷窥并感觉被冒犯,才会试图抓住李姓男子,已构成性骚扰要件,且在公开场所性骚扰,并非《社维法》规范行为,裁处2万元并未逾越法定裁量范围,判他败诉。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