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只有大腿!又在公众场合 OL没「亲见」男获判无罪
▲捷运上偷拍OL,却因仅拍到大腿,又在公共场合,加上OL并无「亲见」私密处遭偷拍行为,男子获判无罪。(图/示意图/记者张一中摄,与此案无关)
新北市一名郭姓男子被控搭捷运时,偷拍一名女子裙底,被检方依妨害秘密罪起诉,但台北地方法院法官认为,被害女子是经其他乘客告知,并未「亲见」犯行,又捷运属公众场合,郭男又仅拍到大腿,无法构成妨害秘密罪要件,因此判决郭男无罪,全案仍可上诉。
去年12月,郭男被控搭乘捷运时,以手机偷拍同车一名OL,有乘客发现告诉OL,该名OL决定提告。郭男辩称,没有偷拍,仅有几秒钟的时间根本也无法偷拍,而当场OL曾要求郭男打开手机让她检视,但郭男不肯,列车进站后便匆忙离开。
法官认为,OL对于郭男到底有没有用手机偷拍私密部位并未「亲见」,事实为何尚有疑虑,而即便郭男真有偷拍,但仅拍到大腿,加上捷运车厢又为公众场合,在未侵犯身体隐私部位的前提下,郭男并未触犯法条。
OL则强调,会认为郭男有偷拍行为,不仅因为其他乘客提醒,警方侦办期间,从郭男的手机内也发现多达72张女子大腿的照片。不过法官认为,这些照片并非被害的OL本人,因此「与本案无关」,无法认定有罪。
根据了解,郭男在2013年便因潜入防火巷,偷拍一对夫妻洗澡,被女方发现,又被男方当场逮到报警送办,遭新北地方法院判处拘役30天,得易科罚金3万元。郭男当时并未上诉,因此全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