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情到中正纪念堂 老板娘脱光躺前座 前夫气得脑中风

车震示意图,与本文无关。

社会中心台北报导

已婚的陈姓小吃店老板娘人夫衣衫不整躺在中正纪念堂国家音乐厅地下室停车场车内丈夫获报赶抵目睹,气得一个半月后脑中风,愤而请求精神慰抚金,高院陈女应赔50万元。

根据判决书,陈女于民国86年间嫁给经营小吃店的吴姓男子原本一家和乐,100年3月底某日下午,陈女借口要返家休息,却与一名已婚陈姓男子在中正纪念堂国家音乐厅地下室停车场脱光全身衣物,共处于自小客车内,且前座左右两座椅均向后平置。(右/车震示意图)

吴男早已怀疑妻子陈男有暧昧,委请友人跟监,友人看到车子上下晃动,车上两人全身赤祼,只好通知吴男到场,吴男赶抵后,妻子与陈男已穿好衣服下车,仍认定两人通奸,但顾及颜面并未报警,只拍照存证,陈姓男子则是应要求打电话向老婆承认奸情

吴男后来与妻子谈判离婚,但是一想起当时不堪的情境心中气愤难耐,数日后脑中风,除了对陈男与妻子提起妨害家庭告诉,并请求妻子赔偿精神慰抚金。台北地检署就妨害家庭部分不起诉,吴男抱病与陈女于100年5月27日签字离婚。(右/车震示意图)

法院一审认为,吴男虽主张事后因急性脑中风入院治疗,但距陈女通奸已相隔47天,难谓有因果关系。不过,陈女破坏婚姻共同生活的圆满安全与幸福,使吴男饱受身心煎熬,仍判处她赔偿40万元。

全案上诉二审后,高院认为虽然妨害家庭部分不起诉,也无法证明陈女与他人发生性行为,但依相关资料显示,陈女与陈男衣衫不整共处一车,现场还有保险套卫生纸等,若非关系亲密且有亲暱行为,孤男寡女岂会一同出游至隐密的停车场,衣衫不整共躺车内。高院认为陈女违反配偶因婚姻关系所应负的忠实义务,判她赔偿吴男50万元,全案还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