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开租赁车超速 交裁所坚持对租车公司开罚法官判撤
马来西亚籍M君开租赁车超速,台北市交通事件裁决所不顾租车公司申请归责,坚持对租车公司开罚,台北地院认定违法判撤销。(黄捷摄)
马来西亚籍Marliyana(简称M君)在台租车超速违规,害租车公司吃1800元罚单,租车公司依规定提供M君身分资料申请归责,但遭台北市交通事件裁决所拒绝,因而提告。台北地院行政诉讼庭认为交裁所裁罚违法,判租车公司免罚,可上诉。
M君2019年9月28日上午驾驶租赁汽车行经宜兰县苏澳镇东澳隧道南下处,时速高达85公里,超过该路段速限60公里,遭警方拍照举发,交裁所并对租车公司开罚1800元罚单,租车公司事后提供M君身分证件及国际驾照申请归责。
不过,交裁所引用交通部公路局2001年的函释:「...如系外籍人士,就监理单位而言,除有案件列管之问题外,其后续裁决处分亦有送达之困扰。故有关本案,建议应课予汽车所有人责任,由其承担租赁之风险,以为因应…」仍对租车公司裁罚。
租车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罚、返还已缴的1800元罚锾。法官认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明文规定,汽车所有人依规定办理归责后,处罚机关「应」另行通知应归责人;交通部2001年的函释属于依职权下达的「行政规则」,依法律优位原则,不得抵触上位阶法律,应拒绝适用。
法官认定,租车公司已依规定申请归责,交裁所只能通知M君到案依法处理,没有其他的处置空间,故原处分对租车公司裁罚1800元已违法,遂判决撤罚,交裁所应返还1800元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