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京专栏丨准确理解保护非公经济产权的政策含义
王东京
对于保护非公经济产权,社会上已不再有反对的声音。但对为何要保护非公经济产权,人们有一种说法,是因为民营企业对国家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市场主体数量。说民营企业对国家的贡献居功至伟,笔者同意;但笔者认为这并不完全是国家保护非公经济产权的原因。
笔者的观点是,对某市场主体的产权是否保护,不应看其贡献大小。我们知道,市场经济是交换经济,而商品交换有两大前提:一是社会分工;二是产权受法律保护。没有分工,大家生产的产品相同,用不着交换;若产权不受法律保护,侵占别人的财产不受惩罚,弱肉强食,当然也不会有商品交换。
这一点,马克思讲得清楚,“私有权是流通的前提”;并在《资本论》中指出:“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找寻它的监护人,商品所有者。”而且他还说:“商品是物,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发生关系,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既然双方彼此承认是私有者,当然不能侵犯对方的产权。
再往深处想,保护非公经济产权,笔者认为还有一个原因:那就是民营企业家是投资风险的主要承担者。从经济学角度看,企业的本质是不同要素所有者所建立的“契约”。比如企业家作为投资者,与员工就是一种合作(契约)关系。员工提供劳动,按劳取酬(工资);而投资者则拥有剩余索取权(利润)。
然而企业家又不同于员工,企业家投资购买厂房与机器设备后,固定资产则成为“沉没成本”,不仅短期内无法回收,也无法转移。可见投资办企业是有风险的,而且理论上皆存在破产的可能。企业一旦破产,投资者将血本无归;而员工提供的是劳动,即使企业倒闭,员工可随时走人,无需承担投资损失。
由此见,企业家与员工所承担的风险是不对称的。也正因如此,所以政府在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财产权)。近年来中央反复强调“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这便是重要原因之一。
回头再说保护非公经济财产权。很多人认为,保护非公经济财产权,就是不能侵占民营企业家的财产。这看法当然是对的。问题是财产权的含义并不仅限于此。按照经济学的定义,财产权同时包括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这是说,任何侵犯财产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的行为,皆属于侵犯财产权。
这样从政策层面讲,保护非公经济财产权,就是要保护非公企业的财产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而且三位一体,缺一不可。下面笔者将分别进行解释。
毋庸讳言,目前国内某些行业仍存在市场准入限制,民企难以参与投资国家重大项目,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企财产使用权。有鉴于此,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入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经营主体公平开放,完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企业进一步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
保护民营企业收益权,我认为有两个重点:一是生产要素组合要充分尊重“自愿”原则,员工可自主选择或离开企业,企业也可自主招聘或辞退员工;二是要素报酬(价格)要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对此,中央明确强调,要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这是为了防止要素价格受到不当干预。
这里笔者要特别指出的是,时下有些地方政府拖欠企业账款,甚至巧立名目对企业不合理收费,这实际上是在侵犯企业收益权。这些行为必须立即得到纠正。而且要按照中央的部署,进一步健全涉企收费的长效监管机制,出台拖欠企业账款清偿的法律法规,确保企业收益权不受侵犯。
关于保护民企财产处置权,眼下当务之急,一方面是要支持民企进行市场化兼并重组,在合法经营的前提下做大做强。反垄断重在反不正当竞争,而不是简单反大。另一方面,要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推进企业注销配套改革,完善企业退出制度,为企业财产处置提供平台与通道。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产权执法司法保护,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健全依法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机制。中央的态度很明确,关键是要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