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路抗议要内政部核准?都市更新受害者联盟火大怒批!

生活中心综合报导台湾都市更新受害者联盟粉丝专页1日发布讯息,指出内政部日前发文警告团体不能以「台湾都市更新受害者联盟」名称网路活动,并要求七日内移除网站相关内容,否则以《人民团体法》58条处以行政处分

▲网路抗议要内政部核准?都市更新受害者联盟火大怒批!(图/取自台湾都市更新受害者联盟 )

公文流传到网路后,引发不少网友批评。有网友在「今日我最噗 PlurkTop」指出,难道上网抗议要先跟政府申请,核准通过才能在网路上抗议;也有人不满地认为,「所以现在要当受害者,也要经过立案来确立自己是『合法受害者』」

根据《人民团体法》58条规定,「人民团体有违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机关得予警告、撤销其决议、停止其业务之一部或全部,并限期令其改善;届期未改善或情节重大者,得为左列之处分:一、撤免其职员。二、限期整理。三、废止许可。四、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