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当年结婚须长官点头 陆战男搬旧军规休妻不准!

动员戡乱时期陆海空军军人婚姻条例已在民国94年废止。

社会中心/台北报导

超过40岁当过兵男性应该都有印象,当时服役时若要结婚,均须经过上级核准才能进洞房,相关规定已经废止,一名郭姓男子想与结婚超过30年的妻子离婚,搬出当年服役期间结婚未获长官同意的理由,诉请婚姻无效,结果被最高法院打回票。

《动员戡乱时期陆海空军军人婚姻条例》已于民国94年废止。过去的军人婚姻条例规定,军人结婚,最迟应于1个月前缮具结婚报告表「报请核准后行之」,还要调查双方家世状况;此外,军人也不能和尚未取得中华民国国籍者,犯过内乱外患罪的人,或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外籍人士订婚、结婚。

根据法院判决书,郭姓男子民国70年间在海军陆战队服义务役时与林姓妻子在自宅举行公开仪式结婚,郭男隔年退伍离营后,2人到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结缡30载,郭男诉请离婚,理由是婚后发现妻子热衷赌博,鲜少照顾家中事务,还阻止他探视重病父亲,两人时常争执,妻子更常趁他熟睡时拿物品丢他或辱骂三字经。

郭男说,他想起先前曾看过新闻,指军人结婚若未经部队长官同意,婚姻属无效,他与妻子结婚时具军人身分,又未经部队长官同意,已违反军人婚姻条例,几经思考后,决定向法院请求确认这桩婚姻无效。但郭妻反驳,前年端午节发现老公外遇,双方感情生变,先生才想与她离婚,编谎指控她热衷赌博、阻止探父亲等。

最高法院维持台湾高等法院认定,认为郭男结婚当时符合法定要件,两人曾公开举行结婚仪式,办理结婚登记时,不但户政人员已知郭男具军人身分,还依法请他出具核准结婚证明的资料,郭男的理由不备,判他败诉定谳。

已废止戡乱时期军人婚姻条例中所称军人,包括陆海空军现役军官士官士兵及各军事院校学员、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结婚,包括:接战地域直接参加作战,或担任紧急防务者;各军事院、校学生在受军官、士官教育尚末毕业者;应征、应召入营服役未届满义务役期者。但具有特殊情形,经国防部特准者,得不受限制,其办法由国防部定。

军人结婚核准权责规定,将官依其隶属由国防部部长参谋总长或各总司令核准;校官尉官、士官及士兵由少将以上编阶主管核准。军官、士官及士兵在不隶属于国防部之机关服务者,其结婚由各该机关主管核准。举行结婚时,如无尊亲属在场,得由所属长官为主婚人

至于敌前或执行作战命令或服务最艰苦地区的军人,其订有婚约者,双方当事人不得片面解除婚约。依法征召入营服役之军人,其订有婚约者,在服役期间,双方当事人,除依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八款之规定外,不得片面解除婚约。本条例须告诉乃论者,军人或其配偶因故不能亲自告诉时,该管检察官得依利害关系人之声请,指定代行告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