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的法律/婚前協議 把關家族傳承
踏入婚姻殿堂,除了象征感情与生活的结合,也涵盖不少法律层面的权利义务关系。(Pexels)
踏入婚姻殿堂,除了象征感情与生活的结合,也涵盖不少法律层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家族财富传承的过程中,更与夫妻财产制息息相关,如何避免夫妻感情裂痕对家族传承造成负面效应,是相当重要的课题,婚前协议则是相当重要的工具。
财务规划在婚姻关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中「夫妻财产制」的选择,更是配偶间财务资源安排的基石。大多数伴侣并未约定采用何种夫妻财产制,依《民法》第1005条规定,即适用「法定财产制」。
在婚姻关系存续中,现在的法定财产制其实与「分别财产制」颇为类似,由夫妻双方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其财产。差别在于,当离婚、配偶一方去世或约定其他财产制等情况,导致法定财产制消灭时,财产较少的一方可主张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的计算,是以结婚登记为分水岭,依财产取得时间点,区分「婚前财产」及「婚后财产」,只有婚后财产才会列入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计算标的。但若是因继承或其他无偿取得财产或属于慰抚金时,则不计入婚后财产。
根据前述界定的婚后财产,在离婚或配偶死亡时「结算」,先各自扣除婚姻关系存续所负债务后,如果有剩余,较少的一方可向较多的一方请求两人「差额」的一半,不是请求一方财产「全部」的一半。
例如丈夫列入婚后财产计算的金额为1,000万元,婚后债务200万元;妻列入婚后财产金额为600万元,婚后债务100万元;则夫婚后财产净值800万元、妻婚后财产净值500万元,两者「差额」300万元,妻可向夫请求「两者差额之一半」150万元,而非「夫婚后财产净值之一半」400万元。
除法定财产制外,夫妻在婚前、婚后,还可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或「共同财产制」。其中分别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大致相同,差别在于分别财产制消灭时,不能适用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财产各自独立没有关联。
而共同财产制则是将两人原有财产及婚姻存续中所得财产,除特有财产外合并为共有财产,而属于双方公同共有。其中一方死亡时,共同财产半数,归属于死亡者的继承人,其他半数归属生存之另一方。离婚时,则由夫妻各取回其订立共同财产制契约时的财产,共同财产制关系存续中取得的共同财产则由夫妻各得半数。
缔结婚姻所牵动的法律层面相当广泛,甚至可能因为对法律误解、双方认知差距,在婚姻存续中或消灭后产生争议,影响家族传承的明确性及稳定性。
因此,适当运用婚前协议,预先就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形充分沟通并规划,必能大幅降低潜在的未来冲突。婚前协议可约定的事项几乎涵盖婚姻生活的各方面,例如家务分担、日常费用负担、子女教养、生活作息等,当然也包含家族财富传承事项,均能预先进行约定。
总而言之,婚前协议的灵活运用不仅能保障双方权益,更能促进双方对婚姻生活的期望,有更加一致且明确的认知,协助伴侣打造美好幸福的婚姻。因此婚前协议绝对是值得重视及适度利用的重要法律工具,透过专业法律服务的协助,家族传承及婚姻幸福都能圆满把关。(本文由德勤商务法律事务所合伙律师林光彦口述,记者翁至威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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