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犯未付60万和解金还断讯 法官认「不珍惜宽典」撤销5年缓刑
▲陈男不仅未付和解金,也没有向执行保护管束者报到,甚至还断讯找不到人,因此台中地院撤销他的缓刑。(示意图/取自pixabay)
台中市一名陈姓男子因犯下妨害性自主案件,遭法院判刑2年,缓刑5年,并以60万元与被害人父母和解,分期支付款项,且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不料,他却没有付和解金,也未向执行保护管束者报到,经检方联络发现拨打他的手机号码为空号,因此台中地院撤销他的缓刑。
判决指出,陈男(21岁)明知被害女童年纪还小,却于2017年12月间至2018年1月间与她发生性行为4次。事后,经女童学校老师察觉有异依法通报。台中地院审理后,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处陈男2年徒刑,缓刑5年,且应履行以60万元与被害人父母和解之内容,并提供120小时义务劳务,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于2019年5月20日确定。
经检方于2019年7月23日、8月8日传唤陈男到案,他不仅没有按照传唤时间到场,甚至拨打其手机联系,发现号码为空号。此外,台中地检署还嘱托台中市警大甲分局代为送达执行传票命令,并经陈男亲自签收,然而他还是没有到案。检察官认为陈男明显违反刑法所定之负担情节重大及保安处分执行法,遂声请撤销缓刑。
台中地院审理时,法官审酌陈男未能珍惜缓刑之宽典,漠视缓刑所定之负担,显然欠缺履行缓刑宣告所附条件之意愿,认为原宣告之缓刑对其没有矫治及教化的预期效果,而有执行刑罚的必要,因此宣告撤销陈男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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