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半年內報遺產稅

当亲人过世时,要在死亡日起六个月申报遗产税,不过台北国税局表示,若是亲人失踪,须透过法院宣告死亡,申报期限应自法院判决宣告死亡日起算六个月。

国税局说明,被继承人死亡遗有财产者,纳税人应在被继承人死亡日起六个月内,向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稽征机关办理遗产税申报。

不过,若须经法院判决死亡宣告的被继承人,在判决前,纳税人无从申报,因此依据相关施行细则规定,被继承人为受死亡宣告者,遗产税申报期限,则是从判决宣告日起算六个月内。

国税局举例,老陈失踪十余年,继承人小陈向法院提出死亡宣告声请,并在今年6月3日经法院判决宣告,老陈在2016年5月10日死亡,小陈应在今年12月2日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稽征机关办理遗产税申报。

国税局提醒,纳税人若有正当理由无法如期申报,国税局建议,应在六个月申报期间届满前,以书面向稽征机关申请延长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