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继承遗产 视死亡日决定房地价值
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0条规定,遗产价值计算,以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时价为准。所称时价,土地以公告土地现值或评定标准价格为准,房屋以评定标准价格为准。
其中,土地于每年1月1日公告当年度适用现值;但是房屋则于每年7的月1日公告次一年度评定标准价格,惟适用期间为公告当年度7月1日至次年度6月30日。
有位民众于2023年7月15日死亡,遗有台北市土地及房屋各一笔,他的继承人依112年度公告土地现值申报土地遗产价额为3,000万元,房屋评定标准价格为100万元,房地遗产总价额为3,100万元。
但国税局查核后认为,该民众死亡日应适用113年度房屋评定标准价格为80万元,因此予以调整不动产遗产总价额为3,080万元(土地公告现值3,000万元与房屋评定标准价格80万元),核减遗产价额20万元,按税率10%计算,核减遗产税额2万元。
国税局呼吁,遗产税纳税义务人申报土地或房屋遗产,应注意被继承人死亡日适用公告土地现值及房屋评定标准价格年度,避免申报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