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替他人投保 保单价值仍应列入遗产总额申报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彰化分局表示,被继承人生前为要保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保险,于被继承人死亡时,该保险保单价值属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尚不符合保险法第112条所指「保险金额约定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给付于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额不得作为被保险人遗产。」

故某甲之父生前为某甲投保的保单价值仍属被继承人遗留财产,应依法并入其遗产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