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事业出售不动产 所得归属 以移转登记日为准
若两者皆无从查考时,稽征机关应依其买卖契约或查得资料认定。北区国税局日前查获A公司于2020年间出售2014年以前购买取得的房屋及土地,并于2020年12月底办妥所有权移转登记,虽非属房地合一新制课征范围,但未将出售房屋利益600万元并计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
A公司于接受调查时指出,因买方贷款程序迟延,故于2021年1月买方完成付款后始办理点交,并同时开立统一发票,因此误以为出售房屋利益的申报年度是以统一发票之开立年度为准,并无隐匿逃漏税的意图。
北区国税局认为,公司组织应采用权责发生制,该公司既已于2020年12月将房屋所有权移转至买方,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出售收益已确定应收,应予入帐及并计202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损益。北区国税局提醒,营利事业出售不动产,如有所有权移转登记日期与统一发票开立日期为不同年度的情形,应特别留意以所有权移转登记日期为所得归属年度来列报相关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