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中科技声明称因欠款起诉曹参 曹参反诉未果

本站科技讯 11月5日消息,永中科技重组事件引发的资方纠纷仍在继续。目前永中科技状告创始人曹参拖欠账款一案正在审理中,而近日曹参委派律师前往无锡反诉现任董事长方存好,而无锡当地法院拒绝受理。

永中科技今日还对外发布声明解释了这一诉讼情况,并表示,起诉曹参是因为海外股东销售回款出现欠款问题,并希望曹参和永中科技清理公司财务

对于欠款问题,曹参曾向本站科技解释到,海外销售中涉及到的将近20万套的永中Office产品,主要是推广市场为目的的赠送套件,而有一半是升级所致。

此案中,永中科技起诉的主体为海外股东Evermore Software,而曹参因被永中科技认定为外资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被法院限制出境。曹参之前对外表示自己不是公司的代表人,才选择起诉。

侵权案不予立案,也不给不予立案裁定。与张法官电话联系,告知有关部门正在协调此事,暂不处理有关限制您处境问题。”以上为曹参提供的律师前往无锡提起诉讼情况邮件。

永中科技今日的声明强调,经过调查,曹参的确为海外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并希望曹参如果认为与事实不符,则拿出相关证据。(王杰聪

以下为永中科技今日声明全文:

永中科技关于对海外股东海外营销权利金诉讼相关事宜的说明

针对近日个别网站对我公司与海外公司Evermore Software有关海外营销权利金诉讼和相关负责人曹参被司法部门实施境管等事发布的不实信息,针对此,我公司现作如下说明:

一、无锡永中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百慕大Evermore Software公司关于海外营销权权利金返还一事,是合资公司维护自身权益不被侵犯的正当行为。

2002年7月14日,无锡永中科技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永中科技有限公司授予Evermore Software中国大陆外的海外独家行销权99年,Evermore Software应向合资公司支付海外销售毛利12%的权利金,否则,无此权利。

2009年底,根据无锡市政府审计机构对公司进行财务审计的结果,截止2009年,无锡永中科技有限公司经过公司原总经理曹参(Sheng A.Tsao)签字确认实际发往海外的永中Office软件CD-Key数量有212782套,与公司主营业务收入账册上的7618套相比,差异巨大,共少计205164套。经查实上述发货的CD-Key中,在百慕大Evermore Software的网站通过在线方式实现销售40套,货款695.50美元已付至外籍员工安迪个人账户上(该账户被曹参操控),其余货款不知去向,且均未汇入永中科技的账户。虽经无锡永中科技有限公司多次通知Evermore Software和曹参要求其支付公司货款、缴纳国家税收并支付公司权利金,但Evermore Software和曹参始终置之不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已经正式立案。因此,无锡永中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国资控股公司,依据政府部门的审计结果,起诉海外股东Evermore Software关于海外营销权权利金返还一事,是合资公司维护自身权益不被侵犯的正当行为。

二、经查证无锡永中科技有限公司外方股东百慕大Evermore Softwar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曹参本人。

2000年成立之初,永中科技的海外股东为美国Evermore Software公司。2008年新一轮增资过程中,曹参称美国Evermore Software公司将其地址变更到英国百慕大群岛,并据此要求公司变更海外股东。官方资料上显示,海外股东变更及受让的签字双方均为曹参一人,其将无锡永中科技有限公司的外方股东由美国Evermore software公司变更成为百慕大Evermore Software公司。

外经贸部门审批通过并经英国使领馆认证的Evermore Software的公司认证及注册证明材料显示,曹参即为现永中科技海外股东——百慕大Evermore Softwar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本人也一直以外方股东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亲笔签署《合资公司合同》、《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等多份与公司经营相关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司内部及外部文件。

因此,并不存在有人故意隐瞒事实欺骗法院对其实施境管的事实,曹参既然声称其不是Evermore Software法定代表人,其只要将自己注册的证明材料提供给法院就可以解决境管问题。

三、曹参担任无锡永中科技有限公司CEO期间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反映的是个人操守问题。

曹参称合资公司欠其个人借款145万元,是对其个人权利的侵犯。但是对其利用高管地位欠缴海外权利金历时8年之久,违规设立小金库伙同海外代理对海外销售软件的著作权进行登记,还利用其一手控制永中科技的便利,由永中科技支付申请费用,将中文名称商标注册在海外公司的名下,严重侵害了永中科技的利益等公司高管利用职权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却只字未提。

曹参自合资公司成立之初,利用原外方股东美国Evermore Software公司对其的授权,掌握合资公司运营,之后又将美国Evermore Software公司所持股权转让给其在百慕大注册的Evermore Software公司进一步操纵控制外方股东;作为外方股东及合资公司的核心高管,对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无财务透明度,欺骗股东、置各方股东利益于不顾,违规在永中科技设立小金库,并将账目和余款私自占有,拒不归还,数额巨大,事实确凿,政府有关部门对此事正在进一步的调查之中。以上均反映的是个人操守问题。

依照中国法律,曹参应当立即主动与合资公司联系,清理公司财务,如实上交违规所设小金库的历年账目和余额,配合政府相关部门正在进行的调查。在理清以往的基础上,尽快共同寻求解决问题的最终途径,还员工团队、永中公司、乃至基础软件产业一个平稳发展的外部环境。

综上所述,无锡永中科技有限公司的一系列声明和说明都是经过对相关事实调查核实,并在大量事实材料佐证的基础上发表的,如果曹参自认上述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应该公开提供相应的证据,以证明自己不存在上述问题。我们相信事实胜于雄辩,司法是公正的,公众及媒体始终认可的也只会是客观事实

无锡永中科技有限公司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媒体免责申明

我公司郑重申明:此说明内容是完全合法和真实的,如果产生任何异议或法律纠纷,由我公司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无锡永中科技有限公司

201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