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照服务机构法人条例》仍有争议 留待党团协商!
▲立法院今(25)日进行《长照照顾服务机构法人条例》。(图/记者赵于婷摄)
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今(25)日进行《长照照顾服务机构法人条例》草案审查之预拟条文,但包括中央主管机关监督之长照机构法人规模、总床数等部分条文仍有争议,留待党团协商。
前次审议时,条例第四条「长照法人之管理监督,由其主事务所所在地之直辖市、县市政府为之,但达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一定规模者,由中央主管机关为之。」被列为争议保留条文,今日针对「一定规模者」重新讨论,卫福部也将总床数达到600床以上者,列为中央主关机关管理。
卫福部部长陈时中表示,会订定600床以上由中央主管机关管理,主要是考量到跨县市机构的总床数,若单一机构如果超过200床,仍必须由中央主管机管管理,也会订定医院评鉴方式,维持服务品质。但立委吴玉琴反问,目前全台最大长照服务机构规模约为500床,卫福部必须进一步说明为何总数上限定为600床,因此法条仍保留。
另外,在有关董事会组成方面,《长期照顾服务机构法人条例》草案中,规定组成人数为3-17人。但吴玉琴表示,当初法条可能是考量涵盖小型机构,所以订出3人上限,但若真的只有3人,有可能会发生董事会成员为出资者、劳工代表、照服员三人情况,决策恐由资方握住。由于该条文仍有争议,也保留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