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林 7分钟换9次车道 警祭11罚单仅2张有效

廖姓货车司机行驶国道3号,遭民众检举7分钟变换9次车道警方依法开罚11张罚单云林地方法院仅认证2张。(周丽兰摄)

云林县廖姓货车司机行驶国道3号变换车道未打方向灯、占用中线车道,遭检举7分钟变换9次车道,警方依法开罚11张罚单,罚锾4万8500元,廖男不服,云林监理站撤销其中3张,其余8张罚单维持,廖男再提出行政诉讼,云林地方法院判决2张维持,其余应予撤销,总罚款降为9000元。

廖男去年驾驶大货车行经国道3号北上367.9至352.7公里间连续变换车道,遭民众检举「未依规定使用方向灯」、「占用中线车道」,国道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举发11件,罚锾累计4万8500元。

廖男不服向云林监理站提出陈述,监理站同意撤销影像不清3件,其余8件仍维持。廖男于是向云林地方法院提行政诉讼,法院送请云林监理站重新审查后,云林监理站再撤回1件,其余7件仍维持。

云林地方法院上月做出一审判决,针对其中5件未依规定使用方向灯,从第1件到第5件违规地相距6.4公里在误差值内,其余相隔都在6公里内;时间是9点23分35秒到27分18秒,违规行为也在6分钟内,依道路交通处罚条例第85条之一第二项规定,属「不得连续举发」,判决维持第1件裁处,其余4件应撤销。

至于占用中线车道2张罚单,云林地方法院认为,第1件违规地点为北上360.9至357.7公里处,时间为9点24分9秒至26分15秒;第2件违规地点在北上356至352.7公里处,违规时间9点28分49秒至30分09秒,2件违规时间相隔6分钟内,判决第2件应予撤销,全案仍可上诉。

云林监理站表示,尊重法官经过各方考量审慎做出判决,监理站原则上不会提上诉,提醒用路人遵守交通规则,方向灯打好打满才能避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