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陆报税 台商先看居住天数
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两岸商务与税务服务会计师徐丞毅表示,中国大陆个人所得分为综合所得(薪资所得、劳务所得、稿酬所得与权利金所得等)、分类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财产转让所得、租赁所得与偶然所得)两大类。
若个人在同一纳税年度于中国大陆居住超过183天,即为大陆税务居民,应按纳税年度合并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至于非税务居民则按月或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不论是否是中国大陆税务居民,均应分别计算分类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徐丞毅补充,计算所得申报方式不仅有从源泉扣缴,也有自行申报和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徐丞毅指出,若不确定是否该进行个人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可参考附件之判断流程。目前汇算清缴可以通过网络办、邮寄办、大厅办的方式进行。特别是近年推行的个税APP掌上办理,便于纳税人在疫情期间无接触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和其他涉税资讯的查询。
对于其他申报方式,若在中国大陆无住所且有两地支薪的台干,可以选择在自行申报缴纳税款,或者委托境内雇主代为缴纳税款;同时,未委托境内雇主代为缴纳税款者,境内雇主应当在相关所得支付当月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相关所得资讯。
另薪资所得是否需在中国大陆纳税,是按照该人员实际工作地点及居住时间判断。因此,若台干在中国大陆居住超过90天,即便薪资都是由台湾总部发放,仍视为中国大陆境内的综合所得,而需依法申报纳税。
徐丞毅表示,伴随金税四期重磅启动,在资讯共享的趋势下,中国大陆税务监管势必会越来越严。中国大陆无住所外籍个人纳税规定复杂,除了个人所得税以外,还可能引发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因此建议台商总部应与外派台干充分沟通,协助判断自身情况、所得属性及税收身份转换,以履行合规纳税申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