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聘请看护 留意报税限制

台北国税局说明,看护公司非属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疗院、所,亦非属公立医院或经财政部认定会计纪录完备正确的医院,因此支付给看护公司照服员的费用,无法适用「医药费」列举扣除额。

也就是,不论是开刀或生产,综合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因住院聘请看护公司雇用的照服员至医院照顾,所支付费用无法列报医药及生育费扣除额。

但台北国税局也指出,被看护者如果符合中央卫福主管机关公告须长期照顾的身心失能者,且纳税义务人并非所得税法第17条第3项规定的排除对象,依所得税法规定,可列报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每人每年扣除12万元。

所谓排除对象,台北国税局解释,指纳税义务人或其配偶适用税率在20%以上,或股利及盈余合计金额按28%税率分开计税者,或基本所得额超过670万元。简单来说,即长照特别扣除额有订定排富条款。

台湾社会逐渐高龄化,愈来愈多老人可能需要陪护员,外界关切财政部是否考虑把陪护员用纳入?对此,财政部表示,未必所有银发族都不能自理,且目前所得税法在免税额部分,针对70岁以上已较一般人提高(2023年一般免税额是9.2万元,70岁以上则是13.8万元),加上另有12万元长照特别扣除额,应该足以因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