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赚钱也要交美国税 "肥咖"法案粉碎美国梦
据《2012胡润财富报告》指出,截至2011年底,中国内地拥有可投资资产超过千万元的“高净值人士”首度突破102万人,其中可投资资产逾亿万的富豪人数达63500人,主要集中北京、广东、上海等地,分布在东北、西南、华中与西北地区的富人仅有16%。
该报告也提到,超过16%的中国富人移民海外或正在办理移民手续,44%富人有离开的打算。另外,逾85%的富人计划把子女送到海外求学,约三分之一的中国富人拥有海外资产。
据《经济学人》2012年发布的一份报告称,中国富豪的子女教育、移民规划首选之地是美国,英国次之,加拿大第三。中国富人大做“美国梦”,除了想在美国挣大钱,美国籍来往自如的签证、对美国籍人仕的宽松投资政策,都是“美国梦”的甜美之处。
不过,那些刚拥有美国永久居民卡(俗称绿卡)的新移民却发现,所谓的高福利、完善的医疗教育养老体系,只是看上去很美而已。很多新移民因为工作时间短、纳税少,根本拿不到养老金,或领取到很少。更让他们郁闷的是美国税收之高,收入越高缴税越多,是典型的“劫富济贫”税制体系。
移民不移居富人掀裸商潮
关于中国新一轮精英移民的特点,《路透社》(Reuters)引述专栏作家李小彩的说法,认为主要有这几方面:移民不再以知识分子或技术工人为主,而是富人;他们带走了在国内赚取的大笔财富;转换国籍后,子女留在国外,富人继续回到大陆作为挣钱的主战场。
这些“移民不移居”的富人,利用投资移民的方式转移部分家庭资产到国外,以“裸商”的身份留在国内经商。这种作法不免引来舆论的挞伐,公众质疑那些靠着政策红利先富起来的国人,不仅没有带动后富者,还把在国内赚的钱拿到国外大笔消费,为别国经济做贡献,这种掏空中国财富的做法正饱受民众痛批。
只是,那些移民美国的裸商富人们,未曾料到,不仅在美国的住房要交地产税,甚至在中国做生意挣的钱也要交美国税。
“肥咖条款”粉碎美国梦
绿卡一向是“美国梦”的象征,但自今年美国正式启动《外国账户税收遵从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Compliance Act,FATCA),对其纳税义务人海外所得大查税时,一股富豪名士放弃绿卡及美国籍的风潮就此掀起。
这些拥有高收入的“租税难民”将国籍纷纷移回本国或转往低税率国家。然而放弃美国籍仍要清算财产缴纳出境税,使不少人大叹美国梦从“美梦”变“恶梦”。随着美国FATCA上路,有许多富豪处心积虑得与绿卡“说掰掰”,而其中大部分是中国富人。
根据美国法律,美国公民和持有绿卡的永久居民无论住在全球何处,都要申报海外所得。2010年3月,美国加强税收征管工作,颁布FATCA,目的在于打击海外逃税。美国国税局(IRS)统计显示,2008至2011年间每年放弃美籍的人数超过1500人,根据每季公布的弃籍人士资料发现,华人姓氏比例极高。
注:FATC A音译为“肥咖条款”,也称“肥猫条款”,FATCA细则于2013年初正式上路。
海外肥猫无所遁形
根据FATCA细则规定,凡在美国境内居住、海外资产超过5万美元,或是在海外居住、资产超过20万美元的富人,未诚实申报海外所得者将被罚款1万美元;若被美国国税局查出后仍未足额申报,罚款可追加至5万美元,情节严重者将坐牢。
为了查税务尽,美国政府规定境内所有外国金融机构从2013年元旦起,都必须向美国国税局提供存款超过5万美元的公民账户信息,否则将被视为与美国政府“不合作”。然而,几乎所有大型金融机构在美国都有分支机构,“海外肥猫”的所得只要与金融资产有关,不管是存款、债券、股票甚至退休金等,全将无所遁形。
FATCA细则生效后,外国金融机构自2014年起必须向美国国税局提供“美国税务居民”的账户资料。所谓“美国税务居民”包括持有美国籍、绿卡及在美三年加权平均年居住天数183天以上者。
这种税负压力使许多外国人选择放弃绿卡,而过去对“美国梦”最殷切的华人富豪,如娃哈哈董事长宗庆后等,也纷纷传出“做回中国人”的表态。
但要放弃绿卡也非易事,还须缴纳出境税;纳税人在弃籍当天,须清算全球总资产,并视同“市价出售”缴纳所得税。因此想要跟美国说再见而不大失血,事先还必须进行缜密的理财规划才行。
各国忙启动肥咖条款协商
根据FATCA细则的规定,拥有美国籍人士申报美国境外金融资产的期限到2013年底,过此期限,未诚实申报的海外资产如遭查出,不但要缴纳未申报资产2.85倍的最高罚款,还会面临五年以下的刑责。
此外,FATCA要求2015年起各金融机构必须向美国国税局申报美国籍客户的所得,各国金融机构若不愿配合辨识客户是否具有美国籍、提供客户的相关账户资料,则该金融机构在美国的投资(包含全体客户委托投资在美国的海外共同基金)收益部分都会被预先扣缴30%的惩罚税率。
因应美国政府全球大追税行动,各国政府开始与美方洽谈跨政府协议,解决金融机构及客户数据保护的困扰。美国要求各国采用两种方式(二选一)与美国签订协议:一是外国金融业必须在今年底之前与美国国税局签订《外国金融机构协议》(FFI),二是各国政府直接与美国签署《跨政府协议》(IGA)。
完成协议签署后,各国金融业须自2014年1月起,询问新客户“是否具有美国籍”,并判别既有客户是否为“潜在美国账户(有美国来源所得)”。金融业找到这些“美国账户”,区分为“合作账户”及“不合作账户”,在2015年3月底前,第一次向美国国税局申报客户资料。
若是与美国签订“《跨政府协议》(IGA)的最互惠模式”,则可延后到2015年9月向美国报送客户资料。台湾金管会4月2日宣布成立FATCA因应小组,开始与美国展开交涉,目前倾向以“日本模式”签订《跨政府协议》,未来台湾金融机构对同意提供资料的美国籍客户,直接申报客户数据给美国国税局;至于客户不同意提供数据部分,则以“总额”方式交付台湾财政部,再由台湾官方汇总报送美国国税局。
海外资产超过数额须申报
据FATCA规定,外国金融机构须将个人账户达5万美元以上,或企业账户余额达25万美元等具美国公民身分(或绿卡持有者)客户的资料向美方申报。
专业律师指出,凡居住在美国的单身或已婚但分开申报所得税者,年底时若海外账户及资产超过5万美元,或一整年某个时间海外账户及资产超过10万美元,须以8938表格(Form 8938)申报“海外金融资产”。上述定居国外的纳税人,年底时海外账户及资产超过20万美元,或一整年某个时间超过40万美元,须申报。
已婚且共同申报所得税的人,若住美国且年底时海外账户及资产超过10万美元,或一整年某个时间超过20万美元,若定居国外,则年底时资产超过40万美元,或一整年某个时间超过60万美元,须申报。
FATCA规定须申报的海外资产范围比美国境外银行账户每年余额超过1万元就必须申报的FBAR(海外账户表格)更宽广,包括海外公司股份、合伙利得、纳税人为受益人的海外信托账户或遗产等,但不包括房地产。由于FATCA涉及银行各部门的利益,尤其是提供美国公民(包括持有绿卡者)账户信息,违反个资保密规定。美国国税局聪明之处在于抽离主权争议,避开与各国政府的外交、财政官方部门打交道,直接与在美国有投资项目的金融机构交涉。
美帝国内税法统领全世界
做为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四章《恢复就业雇工优惠法案》(Hiring Incentives to Restore Employment,HIRE)的一部分,FATCA要求所有外国金融机构必须与美国国税局签定外国金融机构协议(FFIA),同意FATCA的相关规定,并自2014年起,每年向美国国税局申报当年度“美国账户”里所获得的利益,资金流量和资本利得等信息。
2013年1月17日FATCA最终施行细则出台,外国金融机构与美国官方签订协议期限展延至今年底,且外国金融机构必须查核客户是否为美国“税务居民”。据了解,FATCA施行第一年,美国将锁定100万美元以上“高资产账户”,而自第二年起扩大至个人5万美元,企业25万美元以上的账户,但这期间新开设账户则不论金额多少都要进行审查。
值得关注的是,FATCA所指的“美国账户”,包括持有美国公民、绿卡持有者及三年加权平均计算后,在美国居住天数达183天以上的“税务居民”,以及非上市美国公司和美国人拥有1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等。
此外,必须特别厘清的是,美国要求申报的资产为个人的“特定海外金融性资产(简称SFFAs)”,而不是全部资产。而且,即使金融性资产达到或超过FATCA的限额,也不一定要缴税。因为FATCA只与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相关联,并不是财产税大稽查。“特定海外金融性资产”指的是银行存款、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及未上市公司股权等“权益性资产”,不包括房屋、汽车等实物资产。
以往保险规划资产移转主要是出于避税或减税的考虑,但FATCA对拥有美国公民身分或绿卡持有者,却是晴天霹雳。FATCA细则明确定义出海外金融机构需要申报的定义范围及资金门槛,尤其针对人身保险业,清楚载明需要申报的对象及内容。关于保险金融账户的定义是:保单持有人可以在保险期间、中途保单解约或者保险到期时可以取得现金的账户,但现金价值不包含伤残给付、终止保单或者修正保单错误所要退回的款项。依FATCA规定,保单期末返还金属于保险金融账户的成份之一,如果海内外合计的保险金融账户价值超过25万美元就须申报。所以,FATCA会影响储蓄险、养老险、年金险,以及其他具有还本、储蓄功能保险的规划。
近年来,美国经济复苏缓慢财政赤字又居高不下,美国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防止纳税人利用境外投资或移转资产的方式逃漏税,决定展开新一轮的海外猎税行动。今年起FATCA正式启动,前有美国为避免坠入“财政悬崖”开征“富人税”,后续有FATCA追讨海外税收,迫使已拥有或想取得“绿卡”的富人,不得不掂量一下“绿卡”和挣来不易的钞票,到底孰轻孰重?与欧洲国家的积极态度不同,目前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亚洲政府并没有对FATCA正式表态。中国银行协会特别对FATCA做出风险提示,认为对银行业来说,遵从FATCA与否是项两难的抉择。
FATCA对于非美国金融机构而言,是仅有义务但没有权利的法案,如果中国金融机构签署协议并执行该法案,则必须投入大量金钱改造机构信息系统,取得客户相关信息,来满足美国国税局的要求。但如此做为或将影响金融机构客户资源,引发客户流失;然而,若选择不遵从,也将面对巨额财务损失和市场风险。
中国《商业银行法》第29条及《储蓄管理条例》第5条共同确立了储户保密原则;此外,依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自动扣款个人储户存款,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对法人机构储户,商业银行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惟此处所指法律或行政法规仅适用中国国内法规,不包括FATCA。所以,如果中国银行业履行了FATCA要求的义务,则将构成违反中国国内法的行为,账户持有人可据此向该银行提起民事或刑事责任诉讼,银监会可予以处罚。
部分欧系银行为避免适用FATCA可能违背客户数据保护原则,对于美国籍客户已实行尽可能不往来的政策。尽管金融机构可自行决定是否遵从FATCA,然而FATCA的影响并不限于金融机构拥有多少美国来源所得,还包括它未来对美国账户承接、管理的因应及与其它金融机构的往来关系,若对此法案置之不理将会对自身造成莫大(博客,微博)伤害。
逝去的2011及2012这两年,原本是持有美国籍或绿卡富人放弃美国籍或作租税规划的最好时机。但良机已失,仅存是否遵从FATCA的抉择,与其违规不如诚实面对方为良策。
切记:不论有无FATCA,美国都会对其义务纳税人的海外所得持续查税。FATCA仅是由非美国金融机构协助美国掌握其义务纳税人海外所得的一种方式,但并非唯一手段。
作者林忠义:CFP 持证人台湾理财规划产业发展促进会常务理事(2011-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