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7旬翁公園摸女童下體判3年半 二審逆轉今判緩刑免關

彰化县七旬王姓老翁在去年6月间,骑机车前往彰化县某公园,当时6岁女童在公园荡秋千、溜滑梯,王上前与女童玩耍,趁机徒手隔着女童裙子,抚摸女童下体,一审王的律师以犯罪情节轻微、王是肢体残障,有情轻法重状况,请求缓刑宣告,但法官不认同,依强制猥亵罪,判刑3年6月,二审今宣判,撤销原判决,改判2年徒刑、缓刑5年、公益捐2万。

此案王翁认一审量刑过重,上诉台中高分院,二审今早宣判,撤销原判决,改依强制猥亵罪,判刑2年、缓刑5年、公益捐2万,另向指定机关提供50小时义务劳务,参与2场次法治教育。

判决指出,彰化县王姓老翁(70岁)肢体残障,去年骑机车前往彰化县某公园时,发现6岁女童在公园玩耍,王见状,上前与女童游玩荡秋千、溜滑梯等设施,王利用溜滑梯设施的隐密处,趁机隔着女童裙子,抚摸女童下体,当场被女童家人发现后报警。

王翁在一审时坦承犯行,也取得家属原谅,王翁的律师以王已是七旬老翁,犯罪手段尚属轻微,犯后对于自己所为感到相当后悔,也获得女童父母的原谅,被告是身障人士,平日只有领取政府的补助维生,偶而去打零工,每月收入为壹万初头,勉强可以维持生活,若有余裕也会去做义务劳务,或从生活费剩余的金额上去做善事,此案最轻本刑3年以上之罪,审酌王翁状况后,有情轻法重状况,请求给予缓刑。

一审审认,王翁的犯罪地点是在供儿童玩耍游戏之公园,往来出入的人很多,且对象是对甚为年幼、未满7岁之人,所犯是强制猥亵行为,不是有不得已的情况才会犯罪,而综合考量被告上开所主张之事项,尚无客观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宣告法定最低刑度仍嫌过重情况,尚无适用刑法第59条之余地,依法判刑3年6月,全案上诉二审后,二审撤销改判。

彰化县王姓老翁去年在公园猥亵女童,二审今撤销原判决,改判缓刑。示意图/取自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