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市喝好水公投创制立法 今三读
新竹市议会15日将审议新竹市废污水排放管理自治条例,台湾干净水行动联盟昨天再提出5点呼吁。(陈育贤摄)
新竹市去年底的地方性公投通过竹市应订定废污水管理自治条例,新竹市议会15日将三读,台湾干净水行动联盟14日再提出「有排放废污水事实之事业单位应优先纳入废污水管制期程,不应只是以下水道铺设进度来画定管制执行区域」等5点呼吁。
去年12月18日全国四大公投登场,其中新竹市再加一项地方性公投「您是否同意,新竹市应订定,废污水管理自治条例,明定工业废水、医疗废水及其他事业废水和污水,应以专管回收,不可排入饮用水取水口或灌溉水取水口上游」。结果同意票达13万1816票,占87.07%,有效同意票数多于不同意票,且达原选举区选举人总数1/4的8万9271。
公投通过后,市府立即举行跨局处研商会议,针对民间团体所提供研拟阶段版本自治条例草案审慎研商,协商会议后旋即联系公民投票领衔人作后续事项研商会谈,汇整民意订定符合大众期待的法令。
市府指出,此自治条例草案是依据地方性公投案创制之立法原则创定,其他县市尚无此类自治条例,条例共有10条,包含立法宗旨、执行机关权责划分、勘查依据、裁处、施行日期等。
市府向议会提案后,今天将在议会三读,而地方公投领衔者、台湾干净水行动联盟理事长彭桂枝等除了肯定市府积极邀约联盟参与立法讨论,并且也请农水署厘清事权疑点,草案中除纳入联盟设置委员会的构想外,也提出5点呼吁。
联盟表示,有排放废污水事实之事业单位应优先纳入废污水管制期程,不应只是以下水道铺设进度来画定管制执行区域。另因废污水调查及管制计划均由「新竹市废水及污水排放管理推动委员会」拟定,因此建议该委员会组织条例须报议会通过。
废污水委员会应由市长担任主任委员,委员会组成、开会频次应明定于自治条例中,且专家、学者、民间团体代表应占一定比例,最后则是罚则部分建议增加追讨不法利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