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不相當…販一級毒品全部無期徒刑起跳 違憲

宪法法庭认为,若贩卖毒品情节轻微,经减刑后罪刑仍过重,抵触宪法比例原则,适用上违宪。图/取自宪法法庭网站

因司法院释字第四七六号解释指该条文关于死刑、无期徒刑的法定刑规定,是本于特别法严禁毒害的目的而处罚,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与增进公共利益,认定未违宪,宪法法庭宣告在不符罪刑相当的范围内应予变更。

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四条第一项前段规定,「制造、运输、贩卖第一级毒品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一级毒品包括鸦片、吗啡、海洛因、古柯碱。因此条文声请释宪者多达两千四百一十三件,为史上最多,经筛选后,最后仅受理五人和三件法官声请案。

男子吴建廷贩卖一级毒品海洛因,遭判刑十五年定谳,他主张贩卖的重量只有零点四五公克,金额三千元,这与「专业」大量制造、运输、贩卖高纯度海洛因的行为有天壤之别。但法官在依法科刑时,却没有选择空间,只能依法判决死刑或无期徒刑,不符合比例。

宪法法庭指出,立法者将刑度订为死刑或无期徒刑,固然有政策考量,但是对像是「没有其他犯罪行为」,且从贩卖的型态、数量或对价来看,若认为是「轻微」、「显可悯恕」的个案,即使以「情堪悯恕条款」的刑法五十九条规定减刑,仍有情轻法重,导致罪责与处罚不相当。

实务上,贩卖一级毒品最低要量处无期徒刑,法官若认为被告「很可怜」,减刑一次为十五年徒刑。宪法法庭认为,在没有自首、自白并供出上游进而查获条件下,无法再减刑,过于严苛,在这范围内,影响人民人身自由,也不符合宪法罪刑相当原则。

在宣判后至修法完成前,法院审理触犯贩卖一级毒品罪,且符合情轻法重的个案,除依刑法五十九条外,也可依这号判决减轻其刑至二分之一。

因涉犯该条的犯罪情节和危害差异极大,宪法法庭认为一律以无期徒刑为最低法定刑过度僵化,相关机关应检讨,例如在死刑、无期徒刑外,法定刑另纳入有期徒刑,或依贩卖数量、次数多寡分别订定不同刑度的处罚。

法务部表示,将在期限内尽速完成修法,并已转知所属检察机关,促请注意在具体个案中,考量是否依判决意旨提起上诉。

宪法法庭书记厅长许辰舟表示,五名声请人可请检察总长提非常上诉,再审后若刑度较定谳刑度低,可获刑事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