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少女房东」月租收7万!母欠高利贷840万…转手卖房差点悲剧

新北地方法院。(图/翻摄自Google Maps)

社会中心/新北报导

新北市板桥区一名13岁江姓少女继承了父亲板桥钱柜KTV等3笔房地产,每个月租金应可收7万元,但越南籍江母积欠840万元高利贷,竟然擅自将馆前东路房产卖给一名何姓男子,更把钱柜1楼等2处房地产抵押1540万元信托登记,导致少女每个月都必须要把租金让给何男,只好提出诉讼。

根据《苹果日报》报导,江姓少女因父亲过世,继承了板桥馆前东路、西路四川路1段等3笔邻近房地产,其中,馆前西路1楼房屋租给钱柜KTV,3块房地产每个月租金约7万元,可作为少女家里生活开销。

然而,年约40岁的越南籍江母因不谙中文经营卡拉OK失败,跟高利贷借840万元,事后请何男协助帮忙还清。2015年10月,江母擅自作主,带女儿盖章,把馆前东路1楼房地产以700万元卖给何男女儿还债,而何男以需要支付仲介手续费等为由,要求书面买卖契约书700万元填写为1100万元。

何男陆续帮江母偿还部分高利贷借款,但去年1月,何男发现馆前东路房屋已被银行设定抵押无法过户,因此要求江母再把少女名下3笔土地,设定共1540万元最高限额抵押权,信托登记给何男女儿,并签「房屋租金出让书」确保债权,也就是说少女必须把房租让给何男收受。

少女发现事情不对劲,于是向新北地院提出诉讼,主张盖章时仅12岁,根本不了解合约内容,都是听江母的指示;且江母虽为少女法定代理人,但签约买卖、设定抵押等行为仅是为了个人债务,甚至损害了少女的利益。然而,何男表示,少女虽然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但签约时仍有经母亲允许,两人都有亲自签名,主张合约能具有效力

新北地院基于《民法》第1088条等规定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均要对子女有利才具效力。此笔买卖与登记都是为了要解决江母的个人债务,而非少女利益,考量少女年幼,无法理解契约内容,且无从反对母亲,故判少女胜诉。何男女儿败诉后已提起上诉,高院开庭双方各持己见,虽安排调解,但至今未有共识

网友读完新闻,质疑板桥钱柜月租7万元有点便宜?纷纷表示:「怎么这么便宜,我也要租」、「是因为多人共同持分?」、「月租这样不够」、「这样的租金无法负荷家里环境」、「小妹妹还要多学」等。然而根据判决指出,少女仅拥有钱柜1楼房屋,2、3楼并非少女持有,判决内容也未厘清是否多人共有。